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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5〕48号
  2. [发布日期] 2005-10-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4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做好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是各级政府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市实际,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密切配合,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并以贯彻《通知》精神为契机,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体现依法行政能力,确保“禁”改“限”的成功,确保广大市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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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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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5〕25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你市已通过立法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为限时、限地燃放。为了切实做好实行限制燃放后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你市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首都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际影响事关重大。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高度,充分认识首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要明确并细化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北京市的实际,科学地确定烟花爆竹需求总量,统筹规划、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点、批发和零售网点。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中产品分级分类的有关规定,规范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规格、品种,并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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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场。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的安全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的批发单位、零售网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制。批发单位建设的储存仓库要符合规划和公共安全的要求,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中对有关烟花爆竹成品仓库的规定。零售网点不得单独设储存仓库,由批发单位对零售网点统一配送,并及时回收零售网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加强对运输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要严格规定运输路线,运输时间。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品运输规定,依法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要在运输车辆上安装GPS,建立运输安全监控系统;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悬挂显示“危险品”标志或信号;运输车辆进出仓库区时,必须配备防火花装置;货物包装应当牢固、严密,使用箱式货车或用蓬布盖严捆牢,并有经过专门培训人员押运。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非法生产、储存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依法设立的批发单位和销售网点如有经营销售非法生产或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市场的产品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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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并由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确保烟花爆竹解禁后的安全燃放。要通过广泛印发宣传材料,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识别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注意事项等安全常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从合法渠道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燃放。
    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各单位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队伍和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和器材,并组织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请将以上意见落实情况于2005年10月10日前书面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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