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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46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价格 监测分析系统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4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价格
监测分析系统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价格监测分析系统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本市价格监测分析系统,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过快上涨方针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对此,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使本市价格监测分析系统不断完善,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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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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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价格
监测分析系统的请示

市政府:
    为落实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控,加紧建立反馈灵敏,信息真实,分析准确的价格监测分析系统”的任务,我们根据目前全市市场价格监测分析系统工作状况,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该系统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完善监测分析系统建立市场价格监测分析系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为政府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目前,本市虽然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但是由于缺乏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尚未形成制度,也未能引起各级领导同志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充分重视,部分企业没有认真履行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价格信息的义务,不按时报送或者报送数据不全、不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物价动态分析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必须建立价格信息报送制度,要求企业和其它有关单位按时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翔实的监测数据,自觉接受价格监督管理。
    二、监测范围
    为了准确掌握市场价格动态,我们拟将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及推动和影响居民消费的价格上涨、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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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列入监测分析系统范围。这次列入监测范围的共168种类,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三、监测办法
    (一)对监测品种范围内属国家定价和价格申报的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企业和其它有关单位需调整价格时必须按分工管理权限报批;价格不调整时,选择市管的若干品种,由企业和其它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每半年向市物价局报一次经营及成本变化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较多的部分重要商品的经营和价格情况,如国有粮店产供销存情况、主要农副产品生产成本情况、重要生产资料成本价格情况等,由各区、县物价局和市属业务主管局(公司)按确定的监测点每月汇总上报市物价局价格及销售情况,由市物价局选定的监测点每天或每周直接报市物价局。
    (三)为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对部分重要的农副产品的价格及销售情况,由市物价局选定的监测点每天或每周直接报时物价局。
    (四)各区、县物价局及市属业务主管局(公司)也要按规定的监测品种选择若干企业进行市场监测,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现问题直接报市物价局。
    主要监测单位、监测点名单见附件二。
    四、监测报告
    市物价局对监测情况汇总分析后及时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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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一)市场异常情况当日上报。
    (二)粮油及其它主要农副产品的价格、供应、销售及预测情况,每周上报。
    (三)全市价格形势分析及预测情况,每月上报。
    (四)本市重要商品价格与上海市、天津市及毗邻地区价格对比情况,每月上报。
    (五)外省市重要商品价格调整及变动情况,随时报告。
    五、监督检查
    为保证本市市场价格监测分析系统持续有效地运行,要求各区县政府、市属各业务主管局(公司)充分重视,对确定的监测点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市物价局每年对市场价格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比,对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情况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不按时上报,漏报、错报,不反映真实情况的单位通报批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执行。


                           市    物    价    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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