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5]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劳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劳动局(简称市劳动局)。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市劳动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市劳动局职能转变的重点是:
(一)由偏重于管理国有企业的劳动工作,转向综合管理本市社会劳动工作,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二)由主要运用计划指标、行政审批手段管理劳动力,转向主要运用经济与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由直接对企业劳动工作实施微观管理,转向以预测、规划、调控为主的管理,加强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社会服务。
二、主要职责
市劳动局是市政府综合管理本市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本市劳动工作发展总体规划,基本政策和总体改革方案,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劳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订劳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劳动工作调控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制订劳动规范和基本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负责统筹规划本市城乡劳动力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管理社会劳动力;参与规划和建设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工作;制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监督其运行;指导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市劳动力流动和外省市劳动力进京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在京就业工作。
(五)制订协调劳动关系政策和基本规则;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负责管理指导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和劳动监察工作;指导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六)参与制订本市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和管理体制总体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企业职工工资调控政策和措施,对企业工资水平实施监控;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制订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
(七)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者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企业富余人员及社会失业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审批、管理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训练机构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八)综合管理城镇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制订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政策;负责职工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运营,负责对享受保险的职工进行管理与服务;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管理职工福利工作。
(九)综合管理本市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及其他特种设备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工伤事故。
(十)管理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推动有关劳动领域的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并协调区、县劳动局和其他部门有关劳动方面的业务工作;制订劳动干部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担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局设18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会务、外事、保密、档案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负责有关综合调研工作;负责制订本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编撰本局年鉴和大事记。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劳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审查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订劳动方面的综合性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情况;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核管理;承办市劳动局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三)计划与工资处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劳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乡劳动力综合平衡计划;研究制订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工资管理及内部分配,推广先进经验;审批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新增劳动力人数和工资总额。
(四)劳动关系协调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
制订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制订调整劳动关系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中的劳动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劳动管理政策;指导企业制订劳动奖惩办法。
(五)信访处
负责接待处理劳动工作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并提出劳动政策、法规方面需要完善的建议;调查群众反映的特殊困难,会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意见。
(六)劳动争议仲裁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参与起草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确认无效劳动合同;指导区、县劳动仲裁机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制订劳动争议仲裁员培训规划和考核标准,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七)就业管理处
制订劳动就业发展规划和失业保险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社会劳动力资源管理,监控城镇劳动力失业率;制订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对其进行资格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外省市劳动力进京务工工作;负责管理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来京就业工作;审批本市的退休职工的子女、死亡职工的遗属参加招工事项;审批“农转工”、工人技师家属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和本市特殊行业未成年人就业事项。
(八)知青与调配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做好知青工作,负责调查、了解北京知青在外地及回京的情况;审批办理北京知青或其子女回京;审核办理成建制工人调京,并审批办理工人跨省市调动工作;负责有关部门特需工种工人的选调和随军家属进京的审核工作;指导区、县劳动部门的职工调配工作。
(九)职业技能开发处
制订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制订未列入国家标准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指导就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富余人员转岗转业培训及社会失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统筹规划培训经费的使用;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格认定。
(十)社会保险处
制订社会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工作;研究制订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的改革方案及费用的统筹政策和管理办法;参与研究制订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指导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参与制订社会保险政策,并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社会服务业务工作;指导区、县社会保险业务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管理处
制订劳动安全和安全生产规划及综合性政策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非正常死亡情况,调研、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措施;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并组织评估和整改;负责安全生产预防等经费的统筹使用;调查处理市政府委托的非工伤事故。
(十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综合管理和监察职业安全卫生与矿山安全工作;制订职业安全卫生、女工与未成年工保护和工时休假的政策、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参与重点建设工程审查验收;调查处理因工伤亡事故及工伤认定;负责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成果鉴定、检验单位资格认可;负责制订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规划和考核标准,负责职业病的调查分析及企业劳动条件检测的分级管理;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特种设备监察处
综合管理和监察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制订有关政策及特种设备和有关人员培训考核的标准;负责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资格认证;负责对特种设备进出口及特种防护用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十四)统计处
制订劳动统计工作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本机关各项专业统计和报表制度;负责综合性劳动统计分析和预测;综合编辑管理劳动统计资料。
(十五)劳动监察处
负责对劳动监察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纠正和查处有关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制订劳动监察人员的培训规划、考核标准,并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监督劳动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指导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六)财务基建处
制订本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直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计;负责本系统基建项目的规划、立项、资金预决算及施工现场管理。
(十七)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干部的培训、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工作;负责人事档案、工资福利、人员编制等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本市劳动经济专业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推荐工作;负责本机关安全保卫、统战、侨务、民族工作;办理本机关出国(境)人员有关手续;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
(十八)纪检监察处
监督检查本机关党员和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调查处理有关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案件;受理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对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配合机关党委进行党纪和廉政教育;指导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劳动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57名。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34名转为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