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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1981〕
86号
[发布日期]
2005-03-11
[有效性]
西城区防火安全委员会部署加强古建筑的防火工作
京政办发[1981]86号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文物局、园林局、市民委、宗教处、公安局、房管局:
遵照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现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三期报《西城区防火安全委员会部署加强古建筑的防火工作》,印发给你们参阅。请你们就本市古建筑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加强防火工作,提出意见,于十一月底前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总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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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防火安全委员会部署加强古建筑的防火工作
最近,西城区防火安全委员会遵照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对古建筑和文物防火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吸取市少年宫寿皇门火灾的教训,针对区公安分局检查所管的三十六处古建筑时发现的问题,召开了管理使用古建筑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和保卫干部会议,提出了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建筑,一律不能当做工厂、仓库、货站、礼堂、幼儿园、教室,不得用来办公、住人或交给其它有害于文物保护的部门使用。目前已作上述用途的单位,要尽快解决,本单位无力解决的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提出解决意见,对火灾危险性大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尽快迁出,以保证安全。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建筑,不准展销商品和展览有火灾危险的展品,在一般的古老建筑内展销和展览的,必须制定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今后,不经文物和公安部门批准,一律不准在古建筑内展览、展销。
三、严禁在古建筑内或毗连古建筑的部位修建易燃隔断和易燃建筑。不准堆放易燃物品,存在这类问题的单位,应迅速拆除或清除。
四、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不准有明火作业;不准使用液化石油气灶和炉火取暖;电气设备要严格按规定安装,电线要一律穿管,每座古建筑要安装分电闸,无人时要断绝电源。一般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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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也要建立严格火源、电源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用火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五、要逐个研究解决隐患;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增设必要的消防水源和设备;经常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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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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