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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1〕54号
  2. [发布日期] 2005-07-26
  3. [有效性]

关于使用保管“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暂行规定

 

 

京政办发[1981]54号










关于使用保管“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为严格管理、正确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属于下列情况的公文、证件、表报,需经市长或副市长批准,或者经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秘书长签发,才能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
    1、用市人民政府名义发的公文;
    2、用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奖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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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批准授予教授职称、授予高级技术干部技术职称的呈报表;
    4、聘请市人民政府顾问的聘书;
    5、经市人代会通过的、向上级报送的年度财政预决算报表;
    6、向国务院、全国政协委员会报送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的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7、到中央机关和外省市联系工作、参观学习、参加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的介绍信。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公文、证件,需经市长或主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批准,才能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
    1、用市人民政府名义发的革命烈士通知书;
    2、有关对外贸易业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给有关委、办、局的批复;
    3、根据本条第2项批复核准的任务,办理出国签证或外宾、外商来华入境签证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给我国驻外使馆拍发的电报和发的公函。
    三、办理不属于第二条第3项范围的外事活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给我国驻外使馆拍发的电报和发的公函,由主管副市长和分工主管外事的副市长批准,才能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
    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的征用土地的批复,按下列规定审批后,才能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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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征用土地一百亩以下的,需经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批准;
    2、征用土地一百亩以上、三百亩以下的,需经主管城建、农业的副市长批准;
    3、征用土地三百亩以上的,需经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由主管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签发。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由办公厅确定专人保管。保管印章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严格办理用印登记,留存有关材料,以备查核。
    套印文件使用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由办公厅印刷厂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使用范围只限于套印用市人民政府名义发的公文、证件。
    六、以上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试行,试行一段时间后,再行总结修改。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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