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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3〕44号
  2. [发布日期] 2005-03-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四亚甲基二砜四胺(即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仍然屡禁不止,因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要求,为在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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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确保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处理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整治工作情况。各区县也要建立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各级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要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举报电话。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由市农业局牵头,全面核查本市现有杀鼠剂生产企业。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产品进行抽检,凡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从严查处。
    (二)对农药经营网点进行清理整顿,实行杀鼠剂定点销售制度。市爱卫会和市农业局分别负责城市和农村杀鼠剂销售定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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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备案。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杀鼠剂要做到专库、专柜保管,并做好进货和销售记录。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爱卫会配合,对杀鼠剂经营点进行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由市公安局牵头,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追查源头,依法严惩,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四)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在集贸市场经营杀鼠剂。工商、公安、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集贸市场摊位进行拉网式检查,特别要加大对与周边省市接壤地区集贸市场(包括农村大集)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毒鼠强要依法没收,对违法经营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五)由工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加大对非法游商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作用和依靠广大群众力量,鼓励群众对非法游商进行举报。对举报有毒鼠强销售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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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调查处理。
    三、严密防范人畜中毒事件的发生
    各区县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毒鼠强投毒、中毒事件发生。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事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市卫生局应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四、做好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
    由市环保局负责已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送至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监督销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对发生的污染事故,要做好应急监测,并迅速采取消除污染的有效措施。
    五、实行杀鼠剂统一标签和标识制度
    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市农业局要抓紧对本市杀鼠剂生产企业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进行检查登记,属于合法产品的,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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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开展城乡统一灭鼠工作
    各区县要坚持属地化管理,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长效机制,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市统一灭鼠行动。城区灭鼠工作由市爱卫会负责,郊区灭鼠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高压严打毒鼠强的舆论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采取科技下乡、科技赶集、举办培训班和发放简明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杀鼠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努力提高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农药知识水平及安全防范意识。要通过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要教育群众上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对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应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并做好对举报人员的保密工作。
    八、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各区县政府要在每月25日之前向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要对各区县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失误造成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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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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