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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5〕15号
  2. [发布日期] 2005-04-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局制订的《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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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局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工作秩序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3号)要求,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首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依法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严而又严的政策,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前提下,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本市今后除地热外,限制其它矿产资源的开采,不再新发采矿许可证,并逐步减少固体矿产的开采。
    (二)近期工作目标:2005年底关闭停采矿种的矿山;禁采区内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矿山,限期到2007年底前停止开采;大力减少小型以下开采规模的矿山,力争到2007年底将现有固体矿山数量减少70%。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停采矿种:砂石、砖瓦用粘土、金矿。2005年底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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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煤矿:大力减少煤矿矿山数量,实现规模经营。国矿范围内地方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国矿范围外地方煤矿进行整合,实现规模经营,并于2007年底前关闭年产5万吨以下的煤矿。
    (三)铁矿:开采规模年产小于10万吨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逐步关闭。
    (四)石灰岩矿:2007年底前关闭开采规模为10万吨以下的矿山。
    (五)其它固体矿产:开采规模为小型(不含)以下的矿山,于2007年底前停止开采。凡采矿许可证在2007年以后到期的,到期不再延续,逐步停止开采。
    (六)地热:保护性限量开采,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本市东南地区和小汤山地热田严格限制新增井数和开采量。适当允许地热新区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
    (七)矿泉水:保留现有矿泉水企业数量,实行限量开采。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按市政府总体部署,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二)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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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首都发展定位,研究不同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及结构调整问题。 
    (四)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关闭矿山的具体政策和补偿方案。 
    (五)由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符合北京生态环境要求的矿山开采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建立经济保证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的基本标准。 
    (六)由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尾矿、废石、采空区等现有矿山环境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各区(县)政府要建立联合执法的有效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挖盗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暴力抗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 4 -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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