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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3〕51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成立乡镇政府报批事项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3]5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成立乡镇政府报批事项的通知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20号文件的精神,成立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遵照市政府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区、县成立乡、镇政府或区公所,由区、县人民政府专题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2、为了便于研究审批,要坚持一事一报,每建一个乡政权,写一份请示。并在报市政府的同时抄报市委农村工作部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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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报批文件的内容包括:①新建乡的规模(人口、耕地面积、管辖范围等);②乡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③计划民主选举的情况。
    4、本通知下达前已建立的乡政权,未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均需补办审批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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