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5〕25号
  2. [发布日期] 2005-06-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编办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



 - 1 -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编办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京发〔2003〕8号)精神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规范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模式,健全统筹资金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帮助农民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各区县、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工
 - 2 -  
 

 
 
作,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缓解农民因患大病出现的致贫和返贫问题,首先保证对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在实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实行门诊统筹等其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对农民大病统筹进行补充保障,不断扩大农民的受益面。
    (三)坚持多方筹资、合理负担、稳定增长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村集体和乡村企业对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金支持。市、区县、乡镇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随着农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农民个人筹资水平和占总筹资额的比例。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四)坚持区县统筹的原则。区县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举办主体,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应以区县为单位进行。
    (五)坚持因地制宜、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需求情况,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做到既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初级医疗保障,又使这项制度能够持续有效运行,防止出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亏损情况。各区县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并承担统筹
 - 3 -  
 

 
 
资金赤字风险的责任。
    三、加强机构建设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职能、编制、人员、工作经费、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与经办机构分开设置,并按照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原则上经办机构的筹资、会计、出纳人员应分别设置。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设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乡镇社保所可承担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任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加强管理和指导,提高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
    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采取农民自愿出资,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方式筹集。
    各区县要根据农民医疗需求和收入增长情况,在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民个人出资水平。可划分出若干出资档次,让农民自愿选择,按照农民出资档次,确定不同报销待遇,引导农民个人多出资,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作用。到2008年,农民个人出资标准逐步达到不低于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村集体按照占村经济组织利润额2%左右的标准
 - 4 -  
 

 
 
统筹出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农民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并积极探索符合农民意愿的各种有效、便捷的收缴方式。
    市、区县和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市财政要重点加大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逐年增加年人均补助标准。到2006年,对远郊区县山区半山区年人均补助35元,对远郊区县平原地区年人均补助25元,对近郊地区年人均补助15元;到2007年,在2006年基础上年人均增加补助5元;到2008年,达到对远郊区县山区半山区年人均补助45元,对远郊区县平原地区年人均补助35元,对近郊地区年人均补助20元。各区县、乡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5元,区县、乡镇具体补助比例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
    各区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额补助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资金运作周期统一按财政年度结算,按时、足额将各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落实到位。
    五、完善方案,提高农民受益水平
    到2006年,实行以区县为单位的统筹形式。各区县要对本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就医情况和统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按照“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抓紧调整和完善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并尽快提交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时征求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经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5 -  
 

 
 
   各区县要在预留10%风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住院费用和大额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合理调整报销项目,避免出现资金透支和节余过多而影响农民受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简化报销程序,缩短报销时间。乡镇卫生机构对农民的健康体检费用应严格按照实际物耗计算。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要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诊疗规范、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检查项目目录,建立起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监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六、加强统筹资金监管
    各区县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条件多的商业银行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代理银行,在代理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产生的利息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进行管理,用于支付农民医药费用报销。市财政和卫生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会计制度,加快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统筹资金运行风险的控制和防范,确保大病统筹资金安全运行。
    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
 - 6 -  
 

 
 
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各区县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七、大力宣传,提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各区县、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乡镇政府要组织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资金筹集、费用报销和数据统计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对农民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注意总结本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事例,发挥受益群体的自我教育作用,使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7 -  (全文结束)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