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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39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 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副产品 收购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
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副产品
收购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市属机构、金融机构:
    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不仅是一项艰巨的经济工作,也是一项关系稳定大局的严肃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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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配合银行和财政部门、粮食部门供销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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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
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最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内贸部、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召开了全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工作会议,对今年及以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认真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作出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责任制.在粮棉油收购工作中,实行市长负责制。收购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要各负其责,保证本部门应筹措的收购资金及时到位并防止被挤占挪用,既要保证收购不打“白条”又要杜绝资金流失。如果因地方补贴款和收购资金不到位或被挤占挪用而出现收购粮棉油打“白条”现象,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粮棉油收购部门要切实强化收购资金的管理和检查。有关主管部门、收购部门要建立管理责任制,保证调销回笼款及企业其他收购资金及时到位;加快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的分离;切实采取措施,尽快消化1991年以前的粮食经营性财务挂帐,从今年起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挂帐;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收购资金,对已占用的要逐步清理收回;对于将收购资金用于经营性业务的企业,一律按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处理,并追究企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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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责任;收购部门要逐日登记粮棉油购、销、调、存变化情况,按旬报送开户农行。
    三、财政部门要保证拨补资金及时到位。定购粮价外补贴必须在收购前预拨到位,对于地方财政欠拨的政策性补贴,各有关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垫付,如出现垫付情况,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991年以前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地方财政要尽快制定分年度消化计划。
    四、市农业银行与市农业发展银行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本市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管理工作。
    (一)市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代理银行的资金管理工作进度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及时安排收购贷款规模;认真牵头,负责层层建立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台帐,从6月1日起桉月汇总上报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市人行。针对当前资金紧张的问题,要积极向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反映情况,力争尽快得到缓解。
    (二)市农业银行要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业务协议书》的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工作的意见》(农银发[1995]73号)的要求,切实履行代理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分支行由行长负责,一名副行长具体分管,设置专柜经办代理业务,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代理业务顺利进行。各级农业银行要无条件地执行三总行银传[1995]18号和25号通知,在5月底以前完成信贷资金、信贷基金的划转、清算工作。从6月1日起,完成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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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油购销、调存及贷款发放使用等资料的登记汇总工作,按期上报农业银行总行和市人行。
    五、市人行要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管、检查和稽核工作。6月底以前,市人行要组织成立由市人行、市农业发展银行和市农行组成的“三行联合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购企业收购资金使用、结算、归位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纠正。
  六、切实加强对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专户管理。本市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传[1995]25号通知和京银发[1995]111号文件的要求,做好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棉油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一家开立帐户的工作。除市农业发展银行外,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对多头开户问题进行一次清理,积极协助市农业发展银行和市农业银行摸清底数,明确划分收购部门经营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凡从事收购、调销、储备等政策性业务的企业,在市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要在5月底以前予以撤销,市人行要加强对市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专户收支情况的检查、监督,同时责成市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检查收购部门所辖银行的专户资金归位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由市人行予以处罚、纠正。收购部门的异地贷款结算和同城票据清算,也要严格按照银传[1995]25号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即批转执行。
                            市  人  民  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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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财    政  局
                            市    粮    食  局
                            市 供 销 合 作 总 社
                                1 9 9 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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