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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1995〕
24号
[发布日期]
2005-05-22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等 两委四局关于建立以国有定点粮店为 核心的粮油供应保障体系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等
两委四局关于建立以国有定点粮店为
核心的粮油供应保障体系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商委等两委四局《关于建立以国有定点粮店为核心的粮油供应保障体系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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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以国有定点粮店为核心的
粮油供应保障体系的请示
市政府:
本市粮食放开经营以来,在粮食流通领域逐步形成了多渠道经营的格局,促进了粮食市场的繁荣。国有粮店在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搞活经营、扭亏增盈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在粮食市场发生波动时,担负了平抑粮价、保证供应的任务,在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巩固和发展首都安定团结的大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本市以国有粮店为核心的粮食供应体系还不健全,不能完全适应政府加强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的要求。因此,在继续鼓励多渠道经营粮食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国有粮店在粮食经营中的主渠道地位,加快建立以国有定点粮店为核心的粮油供应保障体系。这是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的关键环节,也是稳定粮食市场,争取长远主动的重要举措。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粮食是人民生活稳定的基础。因此,要遵循“保证供应,方便群众,平抑粮价,稳定市场,深化改革,两线运行,搞活经营,提高效益,有利于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加速建立粮油供应保障体系。
建立粮油供应保障体系的目标是:逐步形成为首都政治文化中心服务,为国际国内交往服务,为首都人民服务的稳定、健全、高效的粮油基本供应网络,形成以政策性经营为主,商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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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为辅,两线运行的现代化连锁经营网络,使这一体系成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和可靠依托,成为粮食经营的主渠道和稳定粮食市场的中坚力量。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确定国有定点粮店。根据城镇居民人口数量,按照现行供应办法,并考虑到与供应办法调整的衔接,城近郊区确定国有定点粮店600个,平均每个粮店供应居民4000户左右,人数约1万人,服务半径400米左右,年均销售粮食100万公斤左右。各区、县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国有定点粮店,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街面粮店。国有定点粮店的面积一般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经营粮油的面积不得少于50%。确定的国有定点粮店,经市国有定点粮店工作领导小组验收批准后,发给定点证书,挂牌经营。远郊区县城镇确定国有定点粮店的方案,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市国有定点粮店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机关团体和行业用粮油由各区、县直属粮油供应站或指定粮店供应,其他人口所需粮油实行多渠道供应。
(二)调整定点粮店的经营品种,充实粮油库存。国有定点粮店要确保本市城镇居民的粮油供应,并按国家确定的粮油品种进行供应,不得脱销断档,小包装粮油及食品不得少于50种。在正常情况下,粮油库存要保持10天的销量。为保证本市居民粮油的正常供应,要按要求有计划分期分批对国有定点粮店的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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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改造,同时,以区县为单位,用二至三年时间对国有定点粮店实施连锁店改造。今年全市要完成200个左右定点粮店的连锁店改造任务,并逐步向正规连锁的经营模式发展。
(三)各区、县粮食局要成立供应机构和粮油配送中心。供应机构负责本地区国有定点粮店日常管理和政策性业务的核算;粮油配送中心要在保证定点粮店货源配送的同时,积极为非定点粮店及其它商业网点服务。各区、县粮食供应机构要与定点粮店同时投入运行。
(四)市粮食局负责全市国有定点粮店的货源供应,成立结算中心,承担全市粮油政策性业务的结算。
(五)时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发挥指导、监督和服务功能,加强市场管理,检查国家定价粮油商品供应政策的执行情况,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不法行为。对违反国家供应政策、套购粮油商品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三、对国有定点粮店的几项政策
(一)国有定点粮店销售的居民口粮,实行定额费用补贴办法。每月按实际销量每500克补贴0.11元,年末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计划销量给予清算,拨补市粮食局结算中心。市粮食局负责制定定额费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定额补贴标准一年一定。在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性变化,由有关部门及时研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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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好粮店改造和建立连锁店所需资金。初步测算,改造资金共8000万元,其中改造粮店需6000万元,建立配送中心需2000万元。分两年从粮食系统转向费中解决,每年安排4000万元。改造资金由市粮食局统筹安排使用,根据各区、县定点粮店的改造计划划拨,市财政局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稳定国有定点粮店房屋的租金及收费,保证国有定点粮店的稳定和改造工作的进行。定点粮店产权属各区、县网点管理部门的,要服从粮食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并酌情减收或免收使用费;产权属于房管部门的,改造以后的房租按市市政管委、市商委[1994]京商(建)字第59号文件执行;产权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维持原关系不变。
四、切实加强领导
为保证确定国有定点粮店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市国有定点粮店工作领导小组,孟学农副市长任组长,臧洪阁市长助理任副组长,市商委、计委,市粮食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各区、县也要由主管领导同志负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北 京 市 商 业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计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粮 食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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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物 价 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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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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