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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7〕37号
  2. [发布日期] 2007-09-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 和教育评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
和教育评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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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保障首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作用和教育评价的导向、调控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模式,基本建立起能适应首都现代化需要,具有时代特征、首都特色,与教育决策、执行相协调的现代教育督导体系和教育评价体系,保障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提高,推动首都教育改革与发展,不断开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的新局面。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
  (一)教育督导工作要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督导与服务并重的原则。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承担的教育工作责任,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督促和指导各级各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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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健全教育督导检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和贯彻市委、市政府教育决策情况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每届组织一次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价。各区县政府要做好每年一次自评工作,有关部门要配合教育督导部门的执法检查和专项督导。每年自评报告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的督导工作。每3年至4年对基础教育学校进行一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情况的综合督导评价工作;定期开展学校德育、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等专项督导。市及区县教育行政、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建立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实施水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系统,定期进行监测,提出督导报告。
  (四)进一步做好对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价工作。制定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把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作为评价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每4年对职业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评价工作。市属市管中等职业学校评价工作由市教育督导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区(县)属区(县)管职业学校评价工作由市和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市教育督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高等职业学校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督导评价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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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认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各类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和校外教育机构的督导方案。建立和完善社会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全民、全方位、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氛围,持续提高各类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提高全体市民科学素质和文化素质,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六)切实加强对各类民办学校的督导工作。要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标准和工作程序,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注重办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对民办高等学校要委派督导专员,对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检查和指导。
  (七)加强调查研究和教育督导理论建设。要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准确及时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反映和评价,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情况,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教育督导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推进理论创新,指导实践工作。积极推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的地方立法调研工作,抓紧起草《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
  三、认真做好教育评价的改革创新工作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教育评价改革创新全过程。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观念,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入教育评价体系,确立科学的人才观、质量观和评价观;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教育评价管理制度,统筹各级各类教育评价活动,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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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评价工作水平。
  (二)积极推进招生考试制度和义务教育入学制度改革。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目标和评价标准,探索既能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又能方便学生入学、保证公平公正的评价入学办法。高中招生工作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个体差异,改变以升学考试分数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逐步试行参考学生各方面活动记录等因素、综合评价进行录取的方式。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要更加注重对学生素质和能力的考查,进一步探索在文化课考试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办法。扩大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自主考试招生的改革试验。
  (三)健全完善各类教育评价体系。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业务评价工作的指导,健全和完善教育教学业务评价体系,强化教育质量管理,建立具有首都特色的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学生评价体系、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的教师评价体系。
  (四)鼓励发展专业化教育评价服务机构。鼓励其开展专业性的独立评价,为各级各类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行政部门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制定政策提供服务。教育行政、教育督导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评价机构,按有关评价标准和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五)加强对教育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对各级政府及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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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各类学校的综合性评价由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不能纳入综合性评价的各项评价工作,由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四、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对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的领导。市及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任务需要,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力量。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本级政府根据专业要求任免,一般应为专职人员,也可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二)加强专业化督导队伍建设。要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服务意识强、以专职督学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化督导队伍。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专家人才库。加强对督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实行督学责任区和责任学校制度,充分发挥督学对学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作用。
  (三)大力推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的制度建设。实行教育督导机构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应每年至少两次向本级政府报告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建立教育督导结果公布制度。教育督导结果应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向本级和上级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经政府授权,可向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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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教育督导报告》和《教育督导调查报告》。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意见反馈改进制度。被督导单位应按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向督导机构报告整改情况。建立教育督导问题处理制度。对在督导与评价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教育督导机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主管部门应向教育督导机构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正确评价学校和学生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国家的教育方针,宣传素质教育的各项要求,宣传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学校、家庭和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形成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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