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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2006〕
54号
[发布日期]
2006-11-06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5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保证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拟订本市职业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及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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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起草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情况。
(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三、建立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
(一)卫生部门起草涉及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应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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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卫生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通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三)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如发现涉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四)卫生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五)各级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履行好职责。在职责调整期间,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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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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