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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6〕51号
  2. [发布日期] 2006-08-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 关于促进和规范北京市经纪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5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
关于促进和规范北京市经纪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和规范北京市经纪人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第12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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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和规范北京市经纪人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

  近年来,商业、文化、体育、房地产、技术、产权、旧机动车等行业经纪人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数量少、规模小、行业分布不均衡、信用机制不健全、交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经纪人发展,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经纪人发展
  (一)市工商局和市建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应制定本行业经纪人发展的政策措施,公布产业政策和相关信息,进一步拓宽经纪人发展空间。
  (二)鼓励经纪人在演出、艺术品、会展业、影视制作、新闻出版等文化创意产业和产权、技术、文化、体育等行业开展居间、行纪和代理活动,促进文化创意产品的传播和发行。
  (三)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农业经纪人。允许农民季节性或临时性地从事经纪活动,鼓励和引导其参与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农产品深加工等特色农业经纪,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衔接,鼓励农民以“农户+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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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经营方式,扩大农副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
  (四)保障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中取得佣金、获取相关信息等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干预经纪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扶持、培育一批业务精、能力强、信用好的经纪人,通过品牌示范作用,提高经纪人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知名度。
  (六)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经纪人的重要作用和有关方针政策,对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营造有利于经纪人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经纪人的社会地位。
  (七)积极开展经纪人理论研究,掌握经纪人发展规律,推进经纪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规范化,促进本市经纪人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经纪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经纪人的指导和监管,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经纪行为。
  (一)建立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建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农委等部门参加的经纪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情况,统一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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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制定经纪人行为规范,强化行业管理职能,促进本行业经纪人健康发展。
  (三)规范经纪人注册登记。凡实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济组织应依法注册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经纪人应当取得相应资质的,依照其规定取得资质。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和经纪项目。经纪项目为商业、农业、文化、体育、房地产、旧机动车、技术、产权、保险、证券、期货、人力资源、旅游、新闻出版等。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各类经纪人应具备一定数量的经纪执业人员。
  (四)加强对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强化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制度。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经纪执业人员相关资料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纪执业人员承办经纪业务,应由经纪人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经纪人在签订居间、行纪、代理合同时,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五)鼓励公平竞争,推行使用经纪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约行为,加大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治理力度。引导经纪人树立依法经营观念,逐步推行“公司主体、执业人员、服务信息、佣金标准、诚信承诺、投诉方式”六公开的经营模式。
  (六)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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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隐瞒重要事项以及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等各种违法经纪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七)建立以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经纪人信用管理体系,依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的规定,将其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市工商局和市建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北京经纪人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支持力度,鼓励其发展会员,发挥其组织、引导和服务作用,促进经纪人在各行业均衡发展。行业协会应在政府部门支持下,加强行业自律,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行业规范,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执业标准,建立经纪执业人员的准入、退出及资格审验制度,严格资格考核办法,保证资格认定工作质量。
  对商业、农业等经纪执业人员可根据客观实际状况设定准入条件。对专业经纪执业人员应加强行业管理力度,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认定标准,经行业协会考核后给予资格认定。
  (二)建立健全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系统,实行等级认定制度,完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的投诉情况,公示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建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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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人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机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投诉和处罚信息,对于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由行业协会进行相应惩戒。
  (三)逐步推行经纪人签约代理、质量控制、合同备案、安全交易等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信用基金等信用风险防范机制,降低行业信用风险,有效防范欺诈行为。
  (四)强化服务意识,开展经纪人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积极组织各类交流活动,提高经纪执业人员素质;提供法律支持,维护经纪人合法权益;推介优秀经纪执业人员,树立行业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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