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北京市规范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审定各区县工作方案,全面统筹、规划和协调此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 (二)各区县要成立由区县长为组长,区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监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规范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所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进行全面资产清理,尽快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协调小组审定后实施,确保此项工作按既定步骤逐年落实。 (三)随着2007年至2009年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规范完善工作的不断推进,公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将发生一定变化,各区县政府要及时调整财政投入,增加2007年至2009年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经费预算,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对拟转为公办的学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明确其公办学校性质后,一律执行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四)对拟转为民办的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审批,规范操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使学校依法办学,稳妥地处理好教职工与学校的聘用关系,保障教职工及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转为民办体制过程中,原聘任的公办教师要在当年削减三分之一,2年内不再留有公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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