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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7〕39号
  2. [发布日期] 2007-09-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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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教委二〇〇七年五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精神,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为主的原则,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努力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相对均等的受教育机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就近入学、逐步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面停止审批新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基础上,分批、分步骤对现有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进行规范和完善,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学”的原则。对拟转为公办的学校,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公办学校经费投入标准,及时、足额落实办学经费,稳定教师队伍,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对拟转为民办的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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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
  二、工作内容
  (一)2006年启动了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规范完善工作,4所学校终止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其中2所已转为公办学校,另2所正在转为民办学校。
  (二)2007年,重点对办学水平较高、社会声誉较好、产权清晰,且改制前公办学校特征明显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进行规范完善,使其完全回归为公办学校。同时,研究制定2008年、2009年本区县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调整方案。
  (三)2008年至2009年,对由部门或个人投资、产权清晰,且民办学校特征较明显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促使其转为民办学校;对个别办学较有特色、学校发展态势较好的完全中学或高中,从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出发,或转为公办学校,或规范为民办学校。
  从2007年起,各区县每年须对30%以上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进行规范完善工作,至2009年全部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中小学办学体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利益关系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监督。为加强领导,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由市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监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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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北京市规范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审定各区县工作方案,全面统筹、规划和协调此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
  (二)各区县要成立由区县长为组长,区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监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规范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所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进行全面资产清理,尽快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协调小组审定后实施,确保此项工作按既定步骤逐年落实。
  (三)随着2007年至2009年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规范完善工作的不断推进,公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将发生一定变化,各区县政府要及时调整财政投入,增加2007年至2009年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经费预算,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对拟转为公办的学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明确其公办学校性质后,一律执行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四)对拟转为民办的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审批,规范操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使学校依法办学,稳妥地处理好教职工与学校的聘用关系,保障教职工及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转为民办体制过程中,原聘任的公办教师要在当年削减三分之一,2年内不再留有公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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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区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规范完善工作的统筹规划,加强对公共教育资源的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在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转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拒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制,或利用转制转移、侵占、侵吞国有教育资产,或隐匿资产、提供虚假帐目造成国有教育资产流失,以及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学校师生员工利益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积极宣传本市进一步规范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意义,及时解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努力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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