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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7〕44号
  2. [发布日期] 2007-12-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来京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来京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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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来京创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京创业工作,加强本市高层次留学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人才规划》、《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26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京创业工作。要坚持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尊重人才成长规律,把人才的学识、业绩和贡献与其发展潜能相结合;通过实践检验人才,注重业内认可;坚持尊重人才的多样性、层次性和相对性。
  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首都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三、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应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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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世界著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四)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在国家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
  四、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京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可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京兼职、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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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讲学、研发或进行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兴办企业等。同时,用人单位也可采取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赁等方式,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京工作或为京服务。
  五、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进入本市企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的,可经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先接收再逐步消化。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自主聘任。
  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执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请领取《北京市(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七、持中国护照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要求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凭《北京市(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证》,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八、简化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出入境手续。凭《北京市(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证》,公安部门对来京创业工作并已加入外国籍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出入境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为3至5年(不超过护照有效期)的多次入境F签证;对需在本市常住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为3至5年(不超过护照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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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居留证。对申请在华定居的,经批准可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九、来京创业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随迁在本市落户,并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随迁的国内直系亲属系农业户口的,可准予在落户地办理“农转非”。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及子女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当地有关部门应妥善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来京创业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和待遇,应与其能力、贡献挂钩。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工资待遇可优于本单位同类人员的水平确定,并随本人贡献大小调整;也可按签订的合同,实行协议工资或采用年薪、股权等方式确定报酬。支持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形式参与经济活动和收入分配。
  对短期聘用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其业绩大小,经双方协商确定报酬。
  十一、来京创业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参加社会保险。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京创业工作,其用人单位可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对短期来京创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临时住房;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可享受出国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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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京创办企业,应凭《北京市(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可享受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待遇。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支持,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提供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京创业的平台。
  十四、保障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包括以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方式取得的)等方面享有的知识权益。个人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按有关规定预先与合作单位商定分享。
  十五、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以支持和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京创业工作。来京创业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根据自身条件,结合项目开展情况向市人事局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十六、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申报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申报首都杰出人才奖。
  十七、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享受《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各项政策。
  十八、建立北京市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一指导和综合协调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人事局牵头,教育、科技、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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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九、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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