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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17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名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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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市环保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
    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对北京地区环境保护的调控和执法监督。具体内容是:完善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调控机制;协同有关部门完善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转移或者下放给有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前的技术评估和计算机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市环保局是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北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规划、组织协调和执法监督职能;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以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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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本市环境保护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检查和协调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评价实施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对环境的影响。
    (二)制订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区、县(域)规划,审定区、县(域)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战略研究,并制订宏观管理政策;管理本市的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向市政府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三)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根据环境容量和地区功能发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行业及项目名录;对有毒有害物品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本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和生态规划,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参与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五)组织开展北京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环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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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管理考核和评比;督促区、县政府履行环境保护法规,对本行政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六)依法征收、使用和管理排污费;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审批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的技术政策、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参与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和推广,组织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负责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和环境标志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指导监测质量保证工作;负责提供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参与区、县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工作。
    (九)协调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社会宣传,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协同有关部门在中小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工作。
    (十)指导区、县环境保护队伍的建设,负责组织本市环境保护专业干部的业务培训。
    (十一)协调管理本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本市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承担北京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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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16个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信访、保密、档案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宣传、安全保卫等项工作。
    (二)综合处
    负责制订本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区、县、局和市属单位履行环境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评比工作;监督管理本市的环境统计工作;承
办北京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三)法制处
    负责起草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并组织协调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办市环保局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执法监督工作。    
    (四)科技处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科研计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本市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和推广;负责与国内外进行环境保护科技的学术交流活动;负责环境保护产业的管理和环境标志工作。
    (五)外事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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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本系统的外事工作;参与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的有关工作。
    (六)研究室    
    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建设和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研究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评价实施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负责环境保护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
    (七)环境教育处
    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普及推广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培训环境保护专业干部。
    (八)开发监督处
    依法对本市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发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对评价单位进行监督考核;监督管理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
    (九)大气环境管理处
    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对大气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分析大气污染分布状况及发展趋势,为能源、供热等建设项目的决策提供依据。
    (十)水环境管理处
    负责管理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和生态规划,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参与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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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开发活动。
    (十一)环境监理处
    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工作;依法对环境进行监理;参与审批乡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指导区、县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环境监测处
    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区、县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编写《北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十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排污费、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及贷款的使用、管理和审计;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超标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城市维护费、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管理本系统的财务、物价、审计等工作。
    (十四)党组办公室
    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市委及局党组的各项决议;负责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纪检监察和群众组织工作。
    (十五)组织人事处
    负责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负责本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任免与奖惩工作;负责本机关和本系统的机构改革、劳动工资、福利保险、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级考评、出境政审等工作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干部管理、统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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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老干部处
    负责指导本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本机关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活动站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20名转为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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