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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3〕13号
  2. [发布日期] 2003-04-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督查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督查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好各自的督查考核工作,并将年度安排及年终的督查考核情况报市政府。


                               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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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督查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改进政府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和高效政府,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市督查考核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为重点,按照“新、近、严、实、先”的要求,本着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原则,创新督查考核机制,完善督查考核制度,加大督查考核工作力度,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增加督查考核内容,扩大督查考核范围
    大力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是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重要任务。2003年,将优化发展环境情况纳入本市督查考核内容,并作为重点实施专项督查考核。其主要内容包括市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本年度优化发展环境的整改措施、创新举措、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等。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折子工程”、“60件重要实事”和市领导交办的各项重要工作的督查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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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3年开始,除原安排的市政府56个工作部门外,将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城管执法局等一并纳入督查考核范围,按照市督考办有关规定实施督查考核。
    三、进一步完善督查考核评价体系
    (一)扩大年终民意测验入户调查的范围。共调查4000户,按照当年本市城镇居民与农民的人数比例,确定调查的城镇居民户数和农民户数。
    (二)建立企业对政府各部门服务满意度调查制度。市督考办委托专业调查公司或社会中介机构,在年中和年底时分别对部分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政府各部门服务满意度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调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委、市政府,作为年终确定督查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建立网上评价制度。委托市信息办,利用“首都之窗”网络平台,方便全社会通过网络普遍参与对政府各部门的评价。评价意见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身份证号码。
    (四)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参与督查考核的机制。市督考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特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参加的联合督查,对优化发展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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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和完成“60件重要实事”等市政府重点工作情况进行暗访或实地检查。
    四、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强化督查考核奖惩机制
    (一)市人事局面向社会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各级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凡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身份证号码的人员的举报投诉,各单位必须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告诫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二)对于经督查发现问题的公务员,依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处理。
    (三)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以市政府名义通报批评。
    1.落实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本行业、本部门发生严重影响首都发展环境恶性事件的;
    2.由于主观原因且未经主管市领导批准,未按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60件重要实事”和“市政府折子工程”工作任务的;
    3.在廉政方面发生严重问题或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或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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