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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4〕41号
  2. [发布日期] 2004-06-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 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4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
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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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
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四年六月)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进一步做好建设征地农转居超转人员(以下简称超转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保证国家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范围及对象
  凡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含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病残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生活和医疗补助。
  二、接收标准
  (一)生活补助费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指有赡养人的超转人员)可在当年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至当年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标准接收;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可在当年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至当年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范围内确定标准接收。
  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接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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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其退休费标准接收。
  以当年确定的接收生活补助标准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环比递增向征地单位收取费用。
  (二)医疗补助费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20元接收;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接收。同时,按照5%的比例环比递增向征地单位收取费用。
  (三)费用管理。
  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和医疗费用,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按照规定标准和年限(从转居时实际年龄计算至82周岁)核算金额,一次性交付接收管理部门,资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支付标准
  (一)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均按照接收标准支付。今后如需标准调整,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按照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
  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其接收时的退休费标准支付。今后如需标准调整,其中属于一般超转人员的按照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属于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的按照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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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元支付医疗补助,年内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6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50%,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2万元。 
  病残人员医疗费用按照比例报销:年内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报销80%;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90%,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5万元。
  孤寡老人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四、原有超转人员生活、医疗补助办法
  原有超转人员生活补助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医疗补助按照新接收人员标准规定执行。
  五、管理体制
  原有超转人员仍由原渠道管理。
  新接收超转人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市民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六、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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