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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4〕50号
  2. [发布日期] 2004-08-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 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5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
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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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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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
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的意见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编办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土局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随着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来京务工就业农民数量不断增加,其携带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切实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关系到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对于推动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他们享有与首都儿童少年同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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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原则
  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遵循“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此项工作主要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市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并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相对聚集的区县给予专项补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的权益。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以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举办以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提供闲置校舍或合作办学方式等给予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流动人员自办学校进行清理登记和规范化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各界依法办学。
  三、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政策
  (一)各地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有效工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符合就学条件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
  (二)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自2004年9月新学年开始,全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和初中,对符合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条件的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三)公办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按照在校实际学生数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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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区县政府负责保证公办中小学办学所需正常经费,区县财政要按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划拨生均经费。
    四、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程序
  (一)家长或监护人申请。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到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持本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等)、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受聘合同、营业执照等)、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可以是复印件)等证明、证件,向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开具“在京借读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符合就读条件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开具标注“农民子女”字样的“在京借读证明”。
  (三)联系就读学校。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应持“在京借读证明”,非小学一年级借读学生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习证明,到暂住地附近的公办小学、初中或经批准的民办学校联系就读。有接收能力的公办中小学应同意接收居住在本校服务范围内、持“在京借读证明”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借读,为其办理借读手续。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应提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公办中小学应努力挖掘潜力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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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撤销未经批准、严重不达标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时,应将该校每名在校生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学校应负责通知已在公办中小学借读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家长,按照上述规定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办理标有“农民子女”字样的“在京借读证明”,以免收其借读费。
    五、举办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学校的有关程序
  (一)举办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民办初中、小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应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依法审批以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以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在确保学校在师资配备、安全、卫生等方面完全达标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放宽其他办学条件。对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基本达标,而校长、教师资格未完全达标的可准予其筹备办学并规定其达标期限,对在期限内达标的予以审批。
  (三)继续清理整顿未经批准自办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各区县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未经批准的社会各界举办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要进行登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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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配合,对登记在册的民办学校实施管理,通过定期普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学校的安全、卫生及是否依法办学,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令举办者及时纠正并妥善处理;对涉及规划、房管、公安、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问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在进行清理登记的同时,要积极宣传举办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标准和审批程序,提出规范办学的要求和期限,引导各学校依法办学;对擅自开办且严重不达标的学校和超过期限未达标的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撤销意见和方案,由所在区县政府批准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撤销前要做好各方面工作,将在校生妥善安排到其他学校继续就读,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县政府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民办学校达标期限。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全市所有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民办学校基本达标。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各区县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尽快建立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切实为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提供较好的接受义务教育的环境和条件,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对未经批准的、专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民办学校的清理、整顿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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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地区来京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负责给符合条件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内未经批准的、专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民办学校的登记、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公办中小学就读工作,对免收借读费的学生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要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聚集地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
  公安部门负责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携带子女的情况进行登记,为教育部门提供需要就学学生的数据,为携带适龄子女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提供有关证件,协助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的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监督学校的收费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按中小学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核拨公用经费;市财政对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公办中小学给予专项补助。
  编制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义务教育机构,根据在校学生实际数额核定学校的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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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流动儿童少年在公办中小学就读开具证明;负责接受社会各界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事业的捐助工作。
  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为办学出让的土地和出租房屋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非法使用“童工”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等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学校食品卫生。
  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落实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需要政府统筹和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让来京务工就业农民满意,让全社会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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