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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3〕64号
  2. [发布日期] 2003-11-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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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平衡,指导本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交给北京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主管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
    2.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电力行业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及成品油的进出口需求平衡、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等职责。
    3.原北京市物价局承担的全部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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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强化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本市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有关综合性工作。加强对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综合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做好关系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平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规划研究和政策制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空间布局优化和城乡协调发展。
  2.推进本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证重大项目合理布局、防止盲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审批的投资项目,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投资审批责任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推进融资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市场化融资机制。
    3.强化价格的调控作用,实现物价监督检查管理重心下移,逐步将物价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责下放给区县,加强对物价的监测、分析,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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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研究提出本市经济调节目标和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本市国民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提出应急预案;综合研究并协调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负责起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四)负责汇总和分析本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提出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在京金融机构促进本市投融资工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五)研究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本市开发区改革与发展的问题,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
    (六)提出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资金平衡方案,组织制订本市重大项目计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按权限审批和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协调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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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目标,组织制订有关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七)推进首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提出产业结构升级和空间布局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郊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郊区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衔接有关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组织制订高技术产业发展及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研究提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八)研究预测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调控,提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储备、轮换和政府投放;组织编制重要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建设、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划;按照规定权限负责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需求平衡,协调粮食、棉花、煤炭进出口计划的实施。
    (九)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本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依法制订并调整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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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做好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研究协调本市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本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提出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能源等基础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协调环保产业发展。
    (十二)研究提出本市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
    (十三)研究提出本市促进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设2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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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机关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起草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综合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县发展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负责本市国民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提出经济调节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相关配套政策;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本市开发区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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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分析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本市投资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制订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房地产投资的规模、速度、结构等重大问题,提出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房地产开发规划和计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协调地价款的收缴工作。
    (七)产业发展处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情况,提出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战略、目标和政策措施,监督产业政策实施;组织提出并公布政府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提出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组织制订有关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八)国外资金利用处
    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目标,组织制订有关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规划;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管理;安排协调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做好本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九)区域经济合作处
    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工作,协调解决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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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协调本市参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工作;负责外省市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工作。
    (十)区县经济处
    研究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空间布局、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指导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研究提出推进郊区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气象等领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边远山区经济开发计划。
    (十一)基础设施处
  研究分析本市能源、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发展战略和目标,组织编制能源结构调整规划、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衔接协调资源平衡;负责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析项目建设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交通发展状况,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目标,组织制订交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二)工业处
  研究本市工业发展情况,提出工业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工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指导引进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本市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发展方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制订相关政策;负责安排高技术示范工程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研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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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建设。
    (十四)中小企业处(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研究本市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重大问题,提出调整目标和政策措施、建议;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协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负责组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十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研究本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提出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发展新能源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参与研究整治重点污染源、污染地区的方案。
    (十六)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本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分析社会发展状况,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与措施,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七)经济贸易处
    研究提出本市贸易发展战略,组织编制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解决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市场平衡和调节,提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储备、轮换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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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组织编制重要商品市场建设规划、现代物流业和口岸发展规划;按照规定权限负责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需求平衡,协调粮食、棉花、煤炭进出口计划的实施,监督计划执行情况。 
    (十八)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本市全社会资金平衡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本市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研究本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培育的发展战略,组织制订相关政策,研究政府重大项目的融资方案,协调在京金融机构促进本市投融资工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调整的审核,组织公司上市的审核;负责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
    (十九)价格管理处
    负责本市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的监测、预测,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提出价格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制订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并组织实施。
    (二十)收费管理处
  研究本市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提出收费的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制订和调整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价格监督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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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理有关商品价格和收费的重大违法案件,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申诉案件,依法组织实施价格听证工作。
    (二十二)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分析本市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组织编制就业规划,提出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制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综合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二十三)煤炭电力管理处(北京市煤炭管理办公室、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市煤炭、电力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煤炭、电力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解决煤炭、电力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四)人事处(老干部处)
    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外事管理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为261名,另核定纪检、监察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 名;处级领导职数9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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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事项
  (一)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汇总、上报稽察工作报告;研究稽察出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研究拟订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和稽察工作管理办法。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另行核定。
  (二)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达的经济动员方面的工作。
  (三)为加强本市工业经济运行的调节,设立北京市工业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联席会议。北京市工业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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