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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0〕88号
  2. [发布日期] 2000-08-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8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〇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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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简称市中医局)。市中医局是北京市卫生局管理的负责本市中医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管理、中医药重点学科立项、建立中医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职能。
    2.取消核准中医药对外办学资格的职能。
    3.将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科研成果鉴定等具体事务性工作,授权直属事业单位承办。
    4.加强组织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和协调全市中医资源配置的职能。
    (二)下放的职能。
    将审批设置中医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下)的资格、一级中医医院评审的职能,下放给区、县卫生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中医局的职责是:
    (-)贯彻国家中医药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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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拟订本市中医药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统筹协调本市中医药资源配置;管理中医专项资金;参与制订和调整中医医疗收费标准工作。
    (三)负责本市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批,并监督管理;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拟订机构管理规范、医疗质量和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制订本市中医医疗、保健、预防、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行;依据有关规定在本市中医行业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科研机构;组织实施重点中医药科研课题和重点中药新药研究项目;组织中医药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市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本市中医药教育机构;促进本市中医药人才培养;负责联系本市中医药社会团体。
    (七)负责协调本市中医外事活动和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
    (八)承办市政府和北京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医局设3个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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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公室(计财处)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外事、统计、保卫、人事等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承办政府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事宜。
    (二)医政处
    拟订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订实施本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负责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批,监督取缔无照行医;管理指导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工作;负责中医医师执业资格的认定、注册、变更工作;负责指导区、县中医业务工作,组织研究制订农村、城乡基层中医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所承担的任务;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三)科教处
    制订并实施本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中医药科研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组织中医药重点科研课题、科技成果的鉴定、申报奖励、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指导本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技统计,以及中医药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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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和科技合作等工作;拟订和实施本市中医药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并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学位工作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检查本市中医药教育质量;负责联系本市中医药学术团体。
    四、人员编制
    市中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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