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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59号
  2. [发布日期] 2002-12-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5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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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京政发〔2002〕24号),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基础上调整组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是市市政管委管理的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原由市市政管委承担的以下职能,交给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
  2.承担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停车场管理和市市政管委委托市政工程处承担的市政设施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处罚职能。
  (二)将原由市环保局承担的对直接影响城市环境的污染行为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分别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机构。
  (三)将原由市园林局承担的城市绿化管理方面(主要公园除外)的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分别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机构。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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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二)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三)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四)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管执法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系统各项资金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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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
  (二)法制处
  负责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拟定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标准和程序;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三)执法协调处
  负责联系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执法协调制度;负责全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负责统筹调度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开展专项执法工作。
  (四)执法监督处
  负责本系统廉政勤政工作;制订本系统综合治理不正之风的有关措施;受理对城管监察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城管社会监督及评价体系;负责本市城管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五)人事教育处
  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的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机关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机构编制以及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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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执法机构
  (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察大队
  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察和考核;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
  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城管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10名。
  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为40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为80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正3副。
  六、其他事项
  原由市市政管委承担的公用设施、城市节水、停车场管理以及市市政管委委托市政工程处承担的市政设施管理中非专业性行政处罚职能和原由市建委承担的施工现场管理、原由市国土房管局承担的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管理、原由市水利局承担的城市河湖管理中与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密切相关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职能,交给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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