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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0〕118号
  2. [发布日期] 2000-11-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0年度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0年度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今年的冬季供暖工作,维护首都广大市民切身利益和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将冬季供暖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房地局负责所辖区域内锅炉供暖工作,其所属供暖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供暖工作。区县供暖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内供需双方进行管理。市市政管委及其所属供热管理办公室要对全市供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要认真落实冬季供暖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从保市民冷暖、保社会稳定出发,高度重视冬季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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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按照“条块结合”原则,进一步完善各级冬季供暖责任制。
    三、各供暖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属供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市政府〔1994〕第15号令),对所属供暖单位的设备和能源准备、按时点火,达标供暖、故障抢修、安全生产、各项服务及环保等供暖工作全过程负责。供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供暖时间、降低供暖标准或人为造成停暖。
    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各热源单位要继续坚持以热定电原则,抓好供热的运行、调度和管理工作,认真执行今年的供暖方案,服从全市统一调度,确保供应。
    四、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热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价(工)字〔1998〕第475号)的规定收取和缴纳供暖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制定热费标准。财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按期足额拨付供暖费款。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其所属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供暖费或给职工报销供暖费。对确有困难企业(含破产、停产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给予资金支持。
    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不按规定缴纳供暖费。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暖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属个体工商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等,其采暖费由承租人或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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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个人全部承担。
    七、对因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供暖工作和社会稳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有支付能力而拒不为职工交纳采暖费的单位,要依法对该单位的法人代表进行行政处罚。
    八、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义务为供暖工作提供协助。煤炭、油料、燃气和电力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对供暖单位的燃料、动力的保障工作。交通管理部门要为煤炭运输、特别是燃油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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