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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1〕60号
  2. [发布日期] 2001-08-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规划委关于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 界桩保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6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规划委关于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
界桩保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规划委制定的《北京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界桩保护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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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
界桩保护和管理办法

(市规划委  2001年8月)

    为保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以下简称隔离地区规划绿地),加强隔离地区规划绿地钉桩确界的管理,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和大兴区的约125平方公里规划绿地。
    二、本办法所称隔离地区规划绿地钉桩确界是指将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的边界线,以界桩形式确定下来,界桩及界桩间相连线为法定标记。界线内土地用于绿化,不得安排本办法内容以外的任何建设项目。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隔离地区规划绿地钉桩确界的管理组织工作,确定钉桩工作的统一要求和标准,审核规划设计部门编制的隔离地区规划绿地具体范围及钉桩条件;委托测绘部门测算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的界桩坐标,钉立界桩,编制隔离地区规划绿地钉桩测量成果图和向有关区政府办理交桩手续。
    四、各有关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隔离地区规划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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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永久性界桩标石的埋设和隔离地区规划绿地及界桩的保护管理工作;查处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侵占隔离地区规划绿地、非法移动和毁损界桩标石的行为。
    五、因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隔离地区规划绿地边界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查批准,并重新开具钉桩条件,调整界桩和交接钉桩测量成果;边界调整较大的,还需报市政府批准。
    六、在隔离地区规划绿地内因绿色产业项目需建设的管理、经营用房(以下简称绿色产业用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区绿化隔离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查批准。经批准的绿色产业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七、本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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