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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65号
  2. [发布日期] 1999-09-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燃煤锅炉改造 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6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燃煤锅炉改造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快本市燃煤锅炉改造步伐,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将额定小时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吨的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和在无燃煤区内将燃煤锅炉改为城市热力的,免收其城市基础设施热源建设费。
    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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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燃煤锅炉改用电能的,可缓交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供电贴费)。由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缓交供电贴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做好有关组织落实工作。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北京供电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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