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机构、组织得力人员负责具体承办工作。对于重要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答复意见。 三、努力提高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质量,加强办理建议和提案的督查落实。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建议和提案件件有答复。对于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之间要相互配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共同做好办理工作。答复意见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较为集中、反映突出的问题,承办单位要加强研究和督查办理,及时作出细致、耐心的答复。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或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按规定需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从政府多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的全局出发,努力改进完善。 四、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要奖罚分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对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低下,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规定予以批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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