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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1〕63号
  2. [发布日期] 2001-08-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6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市园林局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订的《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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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市容环境的要求,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户外广告治理整顿工作。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违反《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与城市规划不符,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安全的;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以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户外广告(含招牌),均为此次治理整顿范围。
    此次治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重点是:
    (一)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设置的;
    (二)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设置的;
    (三)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遮挡建筑物顶部有特色的天际轮廓线的;
    (四)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内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
    (五)空置、陈旧,破损、制作质量低劣、显亮功能不全的; 
    (六)占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市政设施设置不当的;
    (七)不规范的车身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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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违反《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各类招牌。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标准和措施
    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制订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的通知》和《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由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依照全市的治理整顿方案实施具体整治工作。属市管的,由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提出建议,送市户外广告办联合审核,报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四项处理措施:
    (一)予以保留。具备合法批准手续且设置期未满,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的工艺水平及发布内容等方面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整顿的具体要求的。
    (二)完善手续。批准设置手续不全、不妥的,或经合法批准设置期限届满的户外广告,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的工艺水平及发布内容等方面基本上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整顿的要求,整顿中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可以保留的。
    (三)限期整改。与整顿的要求部分不符,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的工艺水平及发布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户外广告,经限期整改后可以达到上述要求且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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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限期拆除。严重违反《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不能保留的户外广告;不愿自行整改或经整改无法达标的户外广告,经合法批准设置的期限届满的户外广告,经复审不宜保留的。
    除限期拆除的以外,凡经审核可以保留的,均应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逐步实行招投标。 
     三、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普查阶段(2001年8月23日至9月6日)。
    在各有关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普查,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出具体的治理整顿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需明确下列内容:
    1.对普查的户外广告情况列出明细表,就每处户外广告逐一提出具体的整顿意见(即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四项处理措施);
    2.制订出整顿工作的时间进度计划;
    3.明确主管领导及具体的工作部门。
    各区(县)制订的工作方案应报经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施。
    (二)整治阶段(2001年9月7日至21日)。
    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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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工作方案,以及市、区(县)按职责审定的处理意见,组织实施治理整顿工作。
    对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应注意预留出执行强制拆除程序的时间),否则予以强制拆除。
    对限期整改的户外广告,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验收达标的可保留并完善手续;验收未能达标的按限期拆除处理。
    对完善手续的户外广告,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部门办理完善手续。
    治理整顿工作需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安排执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与执法工作。各区(县)主管部门每周向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书面汇报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l年9月22日至26日)。
    由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区(县)治理整顿户外广告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推进规范管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治理整顿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顾全大局,明确职责,通力配合,认真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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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部署全市的户外广告治理整顿方案,审定由各有关区(县)查报的属市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理意见,督促落实和检查各区(县)治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二)各有关区(县)政府要按照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下达的治理整顿任务,按照“市区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治理整顿工作。
    (三)市、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负责组织、协调户外广告的治理整顿工作。
    (四)市、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拟订和审核户外广告分类设置的规划方案;依法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对与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五)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治理整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户外广告及乱设的指路标志,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城管监察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对依法应拆而未拆的户外广告执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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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经审定确需拆除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各级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设置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人行过街通道等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对未经合法批准占用人行步道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以及已经合法批准设置但管理不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或对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予以拆除。
    (十)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要协助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分别对在高速公路(含护网外100米以内)和四环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的行政监察,对不执行本方案规定和未按职责完成规定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二)屋顶广告要从严审批,户外广告媒体设置高度在3米以下的,由各区(县)负责审批;3米(含3米)以上的,属市管范围,要从严审批,原则上不批。
    (十三)自治理整顿工作开始,设置属市管范围的户外广告,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的通知》,制订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定批实行招投标,确保规划的实现,提升户外广告的设置水平,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氛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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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广告招投标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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