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1999〕
84号
[发布日期]
1999-11-28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蒙特利尔 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期间采取应急措施 改善北京市中心地区环境质量预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8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蒙特利尔
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期间采取应急措施
改善北京市中心地区环境质量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期间采取应急措施改善北京市中心地区环境质量的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本市如遇连续出现重污染日,也按照此方案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1 -
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
期间采取应急措施改善北京市中心地区
环境质量的预案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1999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第十一次《蒙特利尔议定书》
缔约方大会将在北京举办。为保证此次会议的顺利召开,经认真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应急措施改善本市中心地区环境质量的预案
(一)控制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排放。自市政府下达执行预案的指示起,对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首钢总公司、焦化厂、热电厂等30家企业,实行限产、停用燃煤燃油设施等措施,首先对25家企业实施停用燃煤燃油设施措施,必要时对5家企业实行限产措施(具体任务安排见附表)。
(二)控制机动车尾气的排放。自市政府下达执行预案的指示起,各类重型大货车、柴油车、农用车、拖拉机、燃用混合油的摩托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规划四环路内行驶;必要时,对在规划四环路内行驶的客车、轿车(有绿色环保标志和双燃料车除外)实行单双号控制。
二、预案的实施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 2 -
如果在此次会议召开期间,本市连续出现五级污染日,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共同会商并报告市政府。在市政府下达实施上述预案的指示后,各有关部门立即进入以下预案实施阶段:
由市经委负责组织控制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预案的实施工
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预案的实施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本市中心地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配合市经委监督控制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
附表:《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期间采取限产停用措施的工业企业名单及具体任务安排》
- 3 -
(全文结束)
分享: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