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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84号
  2. [发布日期] 1999-11-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蒙特利尔 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期间采取应急措施 改善北京市中心地区环境质量预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8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蒙特利尔
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期间采取应急措施
改善北京市中心地区环境质量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期间采取应急措施改善北京市中心地区环境质量的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本市如遇连续出现重污染日,也按照此方案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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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
期间采取应急措施改善北京市中心地区
环境质量的预案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1999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第十一次《蒙特利尔议定书》
缔约方大会将在北京举办。为保证此次会议的顺利召开,经认真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应急措施改善本市中心地区环境质量的预案
    (一)控制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排放。自市政府下达执行预案的指示起,对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首钢总公司、焦化厂、热电厂等30家企业,实行限产、停用燃煤燃油设施等措施,首先对25家企业实施停用燃煤燃油设施措施,必要时对5家企业实行限产措施(具体任务安排见附表)。
    (二)控制机动车尾气的排放。自市政府下达执行预案的指示起,各类重型大货车、柴油车、农用车、拖拉机、燃用混合油的摩托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规划四环路内行驶;必要时,对在规划四环路内行驶的客车、轿车(有绿色环保标志和双燃料车除外)实行单双号控制。
    二、预案的实施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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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此次会议召开期间,本市连续出现五级污染日,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共同会商并报告市政府。在市政府下达实施上述预案的指示后,各有关部门立即进入以下预案实施阶段:
    由市经委负责组织控制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预案的实施工
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预案的实施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本市中心地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配合市经委监督控制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
    附表:《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期间采取限产停用措施的工业企业名单及具体任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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