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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13号
  2. [发布日期] 1999-03-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部整顿财政院办公厅转发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及市财政局制订的《北京市贯彻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实施办法》,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及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整顿本市财政周转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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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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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持稳定,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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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
(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对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整顿,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2.彻底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3.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
    (一)从1998年12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后,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要积极清收。对形成呆帐的借款,要根据《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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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帐、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三、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方法与步骤
    整顿财政周转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具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8年12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的主要工作(中央财政从1998年1月1日起已经实行只收不贷)。具体包括:停止发放新的借款;清理帐目;回收到期借款;对部分“保留债权、逐步回收”的借款重新核实债权债务关系;按有关规定处理呆帐;安置有关下岗分流人员等。
    第二阶段:从1999年12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彻底解决第一阶段整顿工作的遗留问题。具体包括:继续清理回收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对少量未到期限的借款和回收难度较大的借款进行转投资或核销处理等,彻底解决财政周转金的有关遗留问题。2000年年底以前,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结束。
    四、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要求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由财政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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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财政部的具体组织、指导下,按期完成清理整顿任务。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财政部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撤并和债务清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摸清情况,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方案下发后一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要按照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同时密切注视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整顿工作对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为缓解财政周转金用款单位的压力,对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在财政按期回收周转金的同时,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对银行无法扶持、财政周转金又难以回收的企业,在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保留债权,逐步回收周转金借款。对过去财政周转金长期支持并确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项目,财政部门可采取政策补贴、财政贴息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总之,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解决整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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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金后地方财政政策性引导方式问题,充分发挥财政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避免财政周转金的流失。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或因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专职管理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五、财政部门以外政府其他部门周转金的整顿
    在整顿财政周转金的同时,对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设置的周转金也要进行清理整顿。从1998年12月1日起,除国务院明文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基金、周转金外,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和发放财政周转金,也不得将财政拨款改作有偿使用。对于已经设置并发放的周转金,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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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贯彻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
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范围
    本市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整顿范围包括由市及区县、街道和乡镇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组织协调
    本市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要指定专门工作部门负责具体整顿工作,提出整顿工作的量化标准,研究解决整顿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市财政局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三、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步骤
    按照财政部《方案》的部署,本市整顿财政周转金的全部工作用两年时间完成。具体分为3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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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阶段:从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市及区、县财政部门用1年左右时间完成财政部《方案》中规定的第一阶段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0月31日,完成财政部《方案》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从2000年11月1日至2000年底,市财政局完成市级财政的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总结报告,区、县财政局完成本区、县财政的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报告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市级财政及区、县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结果的交叉检查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完成全市整顿财政周转金检查验收报告,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
    四、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在市财政局的业务指导下,责成区、县财政部门制订本区、县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实施办法,并于本实施办法下发后20天内报市财政厅备案。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所属单位归还各级财政周转金。对因归还财政周转金造成资金紧张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与银行进行协调,做出妥善安排;必要时,财政部门应采取可行方式给予支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要在核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向财政周转金借款单位发出债权债务确认通知书,要求借款单位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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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财政部门进行债务登记,落实还款日期和还款计划。对合同未到期的财政周转金借款要加强监控,及时了解情况,到期立即收回,一律不得延期,不续签合同,借款期限超过2000年的一律提前收回。对逾期1年以上的国有企业财政周转金借款可根据企业负债和亏损情况酌情转为财政投资,按隶属关系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所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对符合《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的逾期财政周转金借款,应尽快核实情况,严格按呆帐列报程序予以核销。对使用财政周转金已经逾期的借款单位,能够配合财政部门催收工作、积极落实还款计划和还款的,财政部门可酌情减免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催收工作、无故拖欠、拒不还款的,财政部门要采取公布名单、财政和审计部门进驻检查、抵扣经费拨款和返还收入等措施,必要时借助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三)在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中,财政部借给本市的财政周转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进行清理。市财政局借给区、县财政部门和区县所属企业的财政周转金的债权,可采取债权下划的办法,由区、县按照财政部《方案》要求,作为区、县财政周转金债权处理,债权下划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四)对在整顿财政周转金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财政部门以外政府其他部门周转金的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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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财政部《方案》要求,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设置的周转金也要进行清理。本市各设有非财政周转金的周转金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系,提交设置周转金的批准文件和现状材料,接受财政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检查,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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