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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0〕32号
  2. [发布日期] 2000-05-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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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料委)。市科委是负责本市科技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引进国外智力的职能,交给北京市人事局。
    2.将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3.不再代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
    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重大科技成果推广
计划项目、组建高技术实验室、举办本市地方性技术交易会、注册信誉咨询单位和咨询师资格以及饲养、使用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职能。
    2.取消核准科技合同完成确认、技术中介机构资格、技术经纪人资格、技术交易市场资格、正式科技期刊变更刊期、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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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开本等以及出版增刊和饲养、使用试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资格的职能。
    3.取消审核本市科委系统基本单位统计登记和变更、市属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职能。
    4.取消对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备案。
    5.将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市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战略、方针、政策;组织制订本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政策;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本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
究确定本市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推动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
    (三)组织制订全市应用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研究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制订重大应用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及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制订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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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企业的发展;负责重大专项科技和重大科技产业工程的组织实施;推动农村科技工作,指导农业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工程。
    (五)负责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等有关经费的预算、决算及监督管理。
    (六)研究制订本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研究制订建立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政策;负责科研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指导科研院所转制工作。
    (七)负责本市技术市场及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工作;配
合有关部门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规划和重点科普活动年度计划,推动全市科普工作;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
    (八)负责组织申报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工作,支持和指导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和发展。
    (九)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市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本市科技外事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负责本市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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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两院院士的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本市各区、县和各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委设12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机关的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市科技保密工作;承办科教方面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组织起草有关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负责本市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负责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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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展计划处
    研究提出本市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推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体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组织制订本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协调重大新技术攻关项目的实施;研究提出本市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组织编制、修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研究制订本市关于科技成果的政策和办法;负责科技统计、科技信息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
    (四)条件财务处
    负责市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发展基金预算、决算及监督管理;负责筹措调度科技资金;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制订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试验动物的管理工作。
    (五)高新技术产业化处
    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工作;制订高新技术和产业化发展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火炬计划项目实施。
    (六)信息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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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本市信息技术、软件设计和光机电一体化领域发展的科技、政策及有关计划;负责相关领域科研项目的选题、论证、定题以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制订传统产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传统产业的科技体制改革;负责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高技术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中试基地的建设、发展工作。
    (七)生物医药与新材料处
    研究制订促进本市生物技术、医疗医药技术、新材料领域发展的科技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领域科研工作和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定题以及重大攻关项目的实施;推动相关领域的产业化建设;负责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中试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承办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方面的有关工作。
    (八)农村科技发展处
    指导协调农业方面的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农业科研、科技成果开发、推广应用和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定题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工程;指导农业科技领域的创新示范工作;推动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指导本市星火计划和科技扶贫、科技兴区(县)工作;负责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高技术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中试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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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社会发展处
    研究制订促进社会发展的科技政策及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科普和城市发展、环保方面科研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和定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环保科技产业化的发展工作;负责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高技术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中试基地的建设、发展工作;承办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软科学处(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办公室)
    负责本市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本市科技信息、科技咨询和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各情报所及华北地区情报网络工作;负责市政府专家顾问团的选聘和日常工作;组织市政府专家顾问团对首都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项目和课题进行咨询论证。
    (十一)国际科技合作处
    负责管理本市科技外事工作;起草有关科技外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与外国政府、地区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在京举办双边国际性科技学术会议、出国举办科技展览会以及因公派遣临时出国科技人员考察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进行科技活动的有关工作;负责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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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负责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负责本市科研单位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和科技新星计划的实施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科委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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