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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68号
  2. [发布日期] 1999-09-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6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环卫局、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 1 -  
 
 
 
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施办法(试行)

(市环卫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9〕742号)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建制镇(含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乡、村)居住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均须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街巷清扫保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其收费收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由市环卫局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征收范围内的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具体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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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1999年9月开始征收,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
    持有北京市粮油供应帮困卡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予以免征。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做到凭证收费,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3元或2元的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由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发放。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将本区、县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0%于次月 10日内缴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同时,将收费的有关资料按系统逐级上报。
    第九条  市环卫、物价、财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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