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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14号
  2. [发布日期] 2002-03-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 加强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
加强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工商局提出的《关于加强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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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七日

     为提高本市流通领域食品卫生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流通领域食品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在流通领域建立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立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采取鼓励性准入与限制性准入相结合、经营者自律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引导食品经营者守法自律,同时转变政府职能,变事后查处为事前管理,是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流通领域建立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符合本市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流通领域食品准入管理的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一步统一本市流通领域食品准入的质量标准。凡已有国家标准的食品,一律不再制定地方标准,但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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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严格、统一的准入标准下,创造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在本市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否则禁止进入本市流通领域。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在其经营条件、经营环境和从业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必要的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农副产品市场必须符合市场规划和设施改造升级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档案。经营无包装食用农产品的农副产品市场、菜市场等,必须对产地、进货渠道、货主姓名、加工厂家、认证结果等事项予以记载或明示,属于批发行为的要标明去向,并制订合理、规范的售前检验备案制度,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同时报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抽查检验办法,加大食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会同卫生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好市场食品的定期监测抽检工作,同时必须互相协调配合,避免重复抽查检验。本市市场食品的监测抽检要根据国家抽检计划和各经营主体的数量、各类食品的销量以及消费群体的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检验样本的类型和数量。监测抽检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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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群众意见大、发生问题多,可能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食品种类或食品检测项目;未建立健全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或未签订规范进货合同、租赁合同的经营者;未采取售前快速检测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等;曾发生食品卫生质量违法行为的经营者。
    经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其生产企业需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重新销售。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及时通知生产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产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流通领域。凡未建立健全或认真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未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以及不能提供确切进货来源及销售去向的食品经营者,要承担主要责任。市场开办者对于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市场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与经营者解除租赁合同并将其清除出场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处罚。
    四、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为使本市消费者免受食品消费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或潜在危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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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并与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监测体系等密切配合,根据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和食品卫生监督抽检结果,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市流通领域实施严格控制。
    五、加强食品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经营的退出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日常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责令其经营者停止销售、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予以公告、通报批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对责任者处以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其经营者必须限期追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名称、品种、批号、销量、销售去向和渠道、生产和经销单位、追回原因等信息定期公开披露,及时传达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于公告收回或限期追回的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可持有效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换要求,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制售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及市场开办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都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录到“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违法记录将做阶段性或永久性记载,并对社会公开。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必须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案。
    六、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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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卫生专家、法律工作者、消费者和经营者代表,定期就本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技术手段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流通领域食品准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通领域发现的食品质量违法案件,需依法追究生产者责任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定职责的,要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移交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农业等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建立紧密的信息交流制度,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在食品卫生质量抽查结果、免检产品、质量认证、产地认证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对于经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农业等部门质量认证、产地认证、交收检验、监督抽检合格的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在流通领域视情况予以适当免检,以避免重复抽查检验。
    七、加强宣传普及,提高广大经营者自觉守法和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准入管理制度,以实现经营者自觉守法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的社会效果。市有关部门鼓励和保护社会各方面对食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有功的,依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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