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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47号
  2. [发布日期] 1999-08-0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 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
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农林办公室提出的《关于本市开展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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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集体林权登记发证
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农林办公室  1999年7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8〕14号),市政府决定于1999年在本市开展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我们会同市林业局提出了本市开展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一、基本原则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流转的重要法律依据。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林地林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推动林业经营机制改革、调动农民营林积极性、依法管理森林资源以及实现首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开展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稳定林权的原则。对森林、林木、林地已经颁发过林权权属凭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予以承认,换发林权证;对权属发生变化的,经林权登记机关核准,依法确定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颁发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林权证颁发后,原有的其它凭证一律废止。
    (二)政策连续性的原则。本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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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林权权属的规定进行。
    (三)按权属发证的原则。依据权利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其它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先易后难的原则。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发给林权证。
    (五)公开的原则。在林权初始登记前。必须公告登记的时间、地点和有关申请须知事项。登记结束后,公告审查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范围和对象
    本次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本市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及其使用集体的林地。发证的对象是本市辖区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森林、林木的所有者、使用者。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登记和发证。
    三、实施步骤
    根据要求,本市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1999年底前基本完成,2000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计划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试点阶段(1999年8月)。由市政府农林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市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市林业局举办林权登记人员培训班,并在大兴县的半壁店乡、定福庄乡,房山区的交道乡、蒲洼乡开展林权登记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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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初始登记及发证阶段(1999年9月至11月)。基本完成全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少数需解决权属问题的,发证工作到2000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验收阶段(1999年12月)。由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和市林业局对各区县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
    林权登记发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一项当务之急的工作。这项工作由市政府农林办公室会同市林业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本辖区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解决好林权纠纷,保证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质按期完成。林权证、地形图的购置费、林权登记人员的培训费及外业调查经费,由各区、县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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