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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60号
  2. [发布日期] 1999-09-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 有关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6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
有关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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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
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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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
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部署,要采取措施,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计划、经贸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精神,统一认识,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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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要加强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缴费标准相应调整。
    地方国有企业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市(以下简称北京等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省(区、市)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企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需资金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今年已经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作过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做好向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尚未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北京等7省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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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l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今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目前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
    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北京等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补充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内,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的资金,北京等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中央财政的一次性补助数额,以各地今年6月底统计上报的拖欠数额为基础,并结合1998年6月份以来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工作实绩,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实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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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中央财政补发的资金包括煤炭、军工、有色金属等特殊困难行业拖欠的养老金。在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之后仍有拖欠的,由各地自筹资金补发。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各地要认真研究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企业职工工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等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的措施,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清费减负的政策,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收入创造了条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得盲目攀比。特别是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工资水平的控制,工资增长不能过高。
    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调整后,与最低工资标准形成倒挂的地区,可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使最低工资标准与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七、关于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下拨
    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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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和基本生活费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企业离退休人员人数和养老金标准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8月中旬报送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备案。
    中央财政对各地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补发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的补助额度,由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研究确定,于今年9月初下拨。各地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增加的支出,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八、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地方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筹措力度,专款专用,确保在9月中旬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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