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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1〕69号
  2. [发布日期] 2001-09-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经委关于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政府体改办市经委关于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体改办、市经委制订的《关于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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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意见

(市政府体改办、市经委  二○○一年八月)

    根据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有关要求,为推进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巩固已取得的改革成果基础上,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继续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努力消除制约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障碍,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进行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使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十五”期间建立起比较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2001年要力争三分之二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完成改制工作;2003年以前,具备条件的绝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完成改制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要在股权多元化,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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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重点
    (一)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巩固已取得的改革成果。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政府体改办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 [20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效果,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深化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尽快形成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企业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引进国内外专门人才的特殊政策;要建立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的用工机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竞争上岗制度;企业要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允许和鼓励实行以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可在部分企业中试行经营者、管理者股份期权和年薪制,并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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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精减各类职能部门,减少管理层次,控制管理幅度,使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做到责权明确、信息通畅、监控有力、运转高效。
    3.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根据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情况,研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制定和实施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使企业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
    4.健全和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监督。要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通过信息技术与信息网络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健全财务报表制度,做好成本核算,采用先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工艺和装备,做到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建立和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继续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按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合理确立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改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改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今后,对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要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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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立出资人制度,完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国家及其他各类出资人,按照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不能直接干预所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能直接支配所投资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企业要依法接受出资人监督,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改为公司制的企业应设立由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和经理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到权责明确,各司其职,有效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建立集体决策及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在股份有限公司试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试行外派监事会制度。
    4.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改为公司制的企业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坚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完善企业领导制度。党委主要成员可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5.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国有及国有法人控股的公司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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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由职代会或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
    (三)加大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的力度,在重组中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
    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更快发展为出发点,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按照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原则,从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入手,加快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要促进优势国有企业发展壮大,鼓励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组建一批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具有一定规模、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能力。建立和完善劣势企业的退出通道,对于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兼并、破产,从整体上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素质。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加强与在京科研机构合作。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充分利用首都优势,采取多种形式与在京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通过科学技术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要运用科技成果特别是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等方式,通过产业技术的升级实现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充分运用结构调整基金,加大风险投资的规模和力度,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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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中,鼓励外资、私营等各类所有制的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中外合资、相互参股、规范上市等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整体上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济效益的根本好转。
    三、加快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本市已相继出台一些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主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职工入股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组建职工持股会。
    (二)对于整体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各种资产损失和呆坏帐损失,经债权人同意,可按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对于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剥离。剥离出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组成独立核算单位自主经营,也可以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
    (三)对于整体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管理工作要按照中央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前,离退休人员的安置管理工作原则上由改制后的企业接收管理,也可以通过协商,由企业国有出资人接收。同时,对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离退休人员福利费用和医疗等费用,在改制时可从经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中核减,这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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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接收离退休人员的单位管理,具体确定办法为: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医疗费等项费用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核定。
    退休人员的供暖费、书报费等福利费用和退休费高于本市社会基本养老统筹基金发放的部分,根据上年实际支出情况,参考本市社会平均寿命,由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协商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退休人员医疗等费用。对尚未加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改制前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医疗费,以上一年全市退休人员人均医药费金额为基数,按年平均15%的递增率计算核定退休人员达到本市社会平均寿命时所需的医药费,其中人均超过3万元的,按3万元核定,待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已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整体改制或主体改制,其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没有发生变化的,原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权可划归改制后的公司,有关部门应为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转移过户手续。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有关部门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手续费减半收取;改制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其使用的原划拨用地未作价入股且未改变使用性质的,可以暂按划拨用地使用和过户,保留划拨用地方式期限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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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六)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后,不再向企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四、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
     (一)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由分管委办局负责指导,各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所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
    (二)尚未进行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尽快研究制订改制方案,在改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职工作用,实行民主决策,企业改制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出资人(出资人授权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改制方案实施工作,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精心组织,使改革在稳定中进行。
    (三)市统计部门要对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情况进行监测,按期进行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便于市政府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名单由市政府体改办、市经委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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