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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44号
  2. [发布日期] 1999-07-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 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第20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环卫局、市园林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制订了《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这个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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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根据第20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特制订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达到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市容环境水平为目标,加强治理整顿户外广告的力度,使首都户外广告规范、有序、健康,以良好的市容环境和城市形象迎接建国50周年。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与城市规划不符、影响市容观瞻、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风格的,妨碍交通安全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户外广告,均为此次治理整顿范围。同时,要对已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复审。关于海淀区白颐路户外广告治理整顿办法,市政府将另行制订。
    此次治理整顿的重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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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首都机场、北京站、前三门大街、北京西站、亚运村地区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等设置的商业性和公益性户外广告。
    (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迎宾线和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地区设置的自设性招牌,以及其它地区具有独特风格的建筑物上的招牌。
    (三)对于设置在市中心区内(含二环路周围)的大型单柱式广告牌,要坚决予以拆除。
    此次治理整顿工作对不宜在重点道路、重点地区设置的广告媒体,其内容可以在商业区或其它一般地区设置的,应按规划要求和审批程序做适量迁移,以确保重点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三、实施步骤
    (一)普查阶段(1999年7月16日至31日)。
    在各有关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市政管委(或建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治理整顿要求,对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总,于1999年7月31日前报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定阶段(1999年8月1日至15日)。
    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分清情况,酌情处理,边审定边整治”的原则。对各区自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并报经市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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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三)整治阶段(1999年8月16至9月10日)。
    根据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对已经设置的户外广告媒体酌情处理;
    1.对户外广告媒体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及发布内容等方面基本上符合有关规定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予以保留、到期拆除、收回参与竞标等方式进行处理;
    2.对户外广告媒体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及发布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经限期整改,重新设计后基本上能够达到要求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可以考虑予以保留、到期拆除、收回参与竞标等方式进行处理;
    3.对户外广告媒体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及发布内容等方面或其它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坚决予以拆除。
    (四)检查验收阶段(1999年9月11日至15日)。
    由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治理整顿户外广告的情况进行检验。凡经审定或整改后准予设置的,由设置单位按规定到市或区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部门补办相应手续。对经审定不予保留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拆除;对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从重处罚。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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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户外广告治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并要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注意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一是体现北京作为政治文化中心的城市性质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二是短期治理整顿与长期规范发展的关系;三是公益广告宣传与商业广告宣传的关系;四是保护古都风貌与发展户外广告的关系;五是夜景照明与户外广告的关系。
    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要集中力量,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圆满完成治理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部署整治方案,审定各有关区自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督促和检查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二)市市政管委负责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尽快制订《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市政管委负责制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投标的方案,并负责组织广告媒体的拍卖和招投标工作。
    (三)市规划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市户外广告分区控制规划方案和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规划不符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广告内容和企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对设置广告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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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单位,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六)市市容监察总队或城管监察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拆除;对已经批准设置但管理不善、影响市容市貌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七)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八)各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人行过街通道等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未经批准占用人行步道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以及已经批准设置但管理不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九)市公路局等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在高速路两侧(含护网外100米以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十)市迎接建国50周年全面整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领导小组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整顿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治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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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各有关区政府负责按期完成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治理整顿工作,要组织和选派得力人员参与此项工作,并指定1至2人专门负责日常工作,确保人员到位。
    (十二)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此次治理整顿工作及有关政策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十三)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的行政监察,对不执行本方案规定和未按职责完成规定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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