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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2001〕
45号
[发布日期]
2001-06-05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 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4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
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企业的正常联系渠道和有效的公文运行机制。
二、向企业发送文件、传达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需要企业参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均按现行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务必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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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的需要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要及时发到有关企业,并抄送市经委和市外经贸委。
四、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与市经委和市外经贸委及时沟通有关信息,通报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在企业的执行情况,保证企业及时、准确地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定。
二〇〇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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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
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为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到企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尚未与企业建立正常的联系渠道和有效的公文运行机制,导致国家的一些政策规定难以及时在企业贯彻落实。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中央企业发送文件、传达国务院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企业参加国务院的会议,均按现行规定执行,各有关方面务必抓好落实。
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需要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一律抄送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中央企业工委。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传达到各中央企业;涉及外经贸方面的政策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传达到各中央企业。
三、关于如何向地方企业传达贯彻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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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到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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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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