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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1999〕
49号
[发布日期]
1999-08-11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公用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建设 项目自备水源水质审查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公用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建设
项目自备水源水质审查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用局会同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市地矿局等部门
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建设项目自备水源水质审查管理的意
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 1 -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建设项目
自备水源水质审查管理的意见
目前,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很快,住宅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但由于受自来水管网建设滞后等因素的制约,部分住宅建设项目在采用自备水源供水时出现了饮用水水质不合格的问题,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经研究,现就加强本市住宅建设项目自备水源水质审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宅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当地水源条件,量水而行,量水建设。对凡不能通过城市管网供应自来水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须持由具备资格的水文地质勘测部门和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提供的水源评估报告和水质监测报告,到市地矿局和市公用局办理用水审批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上项或规划要点时,须持上述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否则,市计委不予立项。
三、对不符合水质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须建设水处理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否则,市建委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四、按照国家《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参与住宅建设项目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依照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城市供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此项工作由市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监督执行。
- 2 -
市公用局
市计委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地矿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 3 -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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