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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0〕43号
  2. [发布日期] 2000-05-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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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园林局(简称市园林局)。市园林局是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市区、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新建动物园、乡办公园方案的职能。
    2.从直接管理重点绿化工程,转变到通过招投标实现对园林绿化工程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从直接管理苗木、花卉市场,转变到根据城市园林绿化需要,引导苗木、花卉的生产。
    3.从大量直接养护道路绿化,转变到除重点道路绿化养护外的检查监督。
    (二)下放的职能。
    将远郊区县城镇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园林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本市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
    (二)研究拟订园林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制订城市园林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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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制订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指导城区和有关部门制订园林绿化计划。
    (三)组织审定重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审核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
    (四)负责本市新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的立项、验收和定级工作;负责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等级评定工作;制订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市属公园。
    (五)负责绿化补偿费、居住区绿化建设费和公共绿地建设费的收缴管理工作;依法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伐移城市树木事项;负责园林绿化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制订园林绿化养护的质量等级、定额标准和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组织重点绿地养护的招标工作,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认定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单位资质;制定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群众性园林绿化工作;宣传动员、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认养绿地的活动;负责组织园林绿化检查和宣传工作;组织园林绿化成果普查和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九)制订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并组织重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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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项目研究;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工作;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制订园林绿化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园林专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园林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的考核评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园林局设15个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接待联络工作。
    (二)法规处
    组织起草本市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监督、指导园林绿化执法工作;负责研究制订组织园林绿化行业政策;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研究室
    组织园林绿化发展战略、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起草园林工作重要文件;负责收集、编发信息和信息网络的建设工作;组织编写园林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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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规划处
    组织制订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核城市建设项目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和布局;审查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建设项目;负责管理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审核园林设计单位资质;指导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制订绿地系统详细规划;负责基建工作。
    (五)城市绿化处
    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督重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责伐移树木、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审定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单位资质;负责指导园林绿化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含古树名木养护)工作;组织全市道路、绿地、居住区养护等级评定工作。
    (六)检查执法处
    负责园林绿化执法,查处重大园林绿化违法违章案件;组织园林绿化检查评比工作;负责群众性园林绿化工作,组织落实认建、认养绿地工作。
    (七)公园处
    制订公园的分级分类目标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公园的管理工作;组织验收新建公园,评定公园等级。
    (八)风景名胜处
    负责制订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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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的资源调查、评估工作;审核新建风景名胜区的立项;依法监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九)科技处
    研究制订园林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点项目科技攻关;制订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规范;组织园林绿化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应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科普宣传工作;指导区、县园林科技工作。
    (十)计财处
    负责编制园林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维护计划,编报园林绿化事业财务计划和基建财务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各种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负责财务会计和园林单位的物价工作;管理本系统合资合作项目;负责直属单位的房地产工作。
    (十一)劳动教育处
    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园林职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园林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的考核鉴定;负责管理劳动用工、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指导直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签定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十二)保卫处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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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负责本机关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园林专业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党委组织工作。
    (十四)宣传处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情况的宣传工作。
    (十五)工会、团委
    负责本系统群团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的党务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委(监察处)。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园林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另核定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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