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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2号
  2. [发布日期] 1999-01-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路运输行业 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路运输行业
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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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意见
(市交通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近年来,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发展迅速。北京市作为一个内陆城市,虽然没有可供船舶运输的港口和航道,但由于特殊的政治、文化中心地位,在本市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日益增多。为加强本市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237号)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的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交通局负责本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海关、外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交通局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管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二、凡在本市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须向市交通局申请办理有关行业审批手续。
    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凭交通部或市交通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2 -  
 

 
 
   三、凡在本意见施行前已开业的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180天内,向市交通局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原已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企业也应在此期间内办理登记手续。
    四、1999年下半年,由市交通局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本市水路运输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对不具备开业和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局责令其停业或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3 -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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