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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0〕102号
  2. [发布日期] 2000-09-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 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
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人事局制订的《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市政府京政发〔2000〕20号文件印发)规定,北京市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本市实施工作目标的督查考核。北京市督查考核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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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承担,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黄承祥  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副主任:李爱庆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辛铁樑  市人事局局长
    成  员:潘利群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周继东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黄  强  市人事局副局长
            唐  龙  市统计局局长
            罗  青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仁根  市监察局副局长
            崔义民  市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


                             二〇〇〇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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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
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
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市政府京政发〔2000〕20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督查考核暂行办法》),加强推动实施工作目标的督查考核,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督查考核对象
    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含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市政府工作部门)为督查考核对象。
    二、督查考核内容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本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名称、完成工作目标的保证措施、工作标准、完成时间、责任人等。确定工作目标,要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易于检查、操作简便的原则。完成工作目标的保证措施,是指本部门所提供的组织保证、物质保证和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标准,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应完成的工作目标的程度,要尽可能量化。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本年度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专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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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包括:市政府公布的为群众所办实事;市政府折子工程;市长与市政府工作部门签订的责任书;市政府文件、会议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市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等。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情况等。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廉政建设的情况。主要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廉政勤政、行政纪律和工作作风、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
    三、督查考核工作部门及具体分工
    北京市督查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督考办)负责本市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工作目标的督查考核工作。市督考办为临时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直属机关工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政府办公厅共同承担。
    市督考办成员单位在督查考核工作上的分工为:市人事局承担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工作;市政府办公厅承担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工作;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实施依法行政情况的监查考核工作;市监察局承担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廉政建设情况的监查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分工,分别制定所承担督查考核内容的检查评价要素、标准和办法,开展督查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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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督查考核的工作程序
    (一) 确定督查考核内容。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根据其职能配置和当年全市重点工作,认真填写《市政府工作部门目标分解表》,并经主管副市长同意,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督考办,由市督考办列入当年督查考核内容。对已列入督考核内容的工作目标,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事先征得主管副市长同意。
     市政府工作部门本年度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廉政建设的情况等,列入当年督查考核内容。     
    (二)日常督查。
    市督考办对被考核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日常督查,对督查考核内容实施不定期考核,并及时、准确填写督查考核记录,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半年抽查。
    每年7月,市督考办组成督查考核小组,选择部分本年度承担市政府重点工作较多的部门进行半年抽查。半年抽查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市政府工作部门所承担的各项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年终考核。
    每年年底,对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主要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门自查、市督考办检查、民意测验、领导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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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市长办公会确定督查考核等次的步骤进行。
    1.部门自查,进行自我评价。每年年底前,各部门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逐项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各项工作目标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对未能完成和未能按时、按标准完成的目标,应详细说明原因。自查结束后,将本年度督查考核总结报告及自查情况报市督考办。
    2.市督考办检查,对各项督查考核内容作出评价。市督考办在接到各部门的督查考核总结报告后,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实地检查核实。结合日常督查以及半年抽查情况,对于部门年度内工作目标、专项任务以及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督查考核内容,按照《督查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逐项作出评价。
    3.民意测验。由国家认可的调查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请市民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和不清楚四个方面进行测评,并统计汇总。
    4.领导推荐。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被考核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投票推荐优秀等次部门。
    5.确定督查考核等次。市督考办综合对各项督查考核内容的评价,提出优、良、中、差等次初步评定意见,连同民意测验、领导推荐结果,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年度督查考核等次。
    五、督查考核的相关工作
    评定督查考核等次后,按照《督查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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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以下工作:
    (一)通报督查考核结果。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督查考核结果,对获得优的部门,授予 “政绩突出单位”称号并通报表彰。
    (二)分配考核优秀及奖励指标。由市人事局按《督查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下达当年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和受奖励人员指标。
    (三)核发表彰奖励经费。根据市督考办核定的督查考核结果,由市级财政对获得优的部门,按照人均1000元,部门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对获得良的部门,按照人均700元,部门最多不超过7万元的标准,发放奖励经费。
    (四)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获得中和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除按照规定核减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中的优秀、奖励指标等措施外,该部门还应认真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报市督考办备案。
    (五)提供考核使用依据。市督考办将年度督查考核有关材料报送市委有关部门,为考核、奖惩、使用被考核部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六、本实施细则(试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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