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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30号
  2. [发布日期] 1999-05-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经委关于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 划转到区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3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经委关于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
划转到区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经委《关于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是本市推进企业结构调整,深化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更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保证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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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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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
划转到区县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精神,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真正实现“搞好大的,放活小的,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在总结本市国有小企业下放区县管理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部分市属中小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转工作的原则和范围
    (一)划转工作的原则:企业以注册地为准,实行属地划转。
    (二)具体划转范围:将1997年底帐面资产总额(不含土地价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并且1997年底在册职工人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下的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成建制一次性划转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管理。划转企业隶属的三产企业、劳服企业、合资企业及学校等单位(不论有无法人地位)全部随划转企业一并划转到区县管理。划转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随企业一并划转。划转企业党的组织关系及共青团、工会等组织关系均转为区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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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北京工美集团总公司所属生产经营性企业,全部划转到区县管理。
    (四)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划转:企业主体已转让或出让,无资产、无土地、无产品的空壳企业;资产不可分及厂房在其他企业院内的企业。
     二、划转工作的措施方法
    (一)划转企业的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按账面额划转到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划转企业的资产按1998年12月31日止帐面额交接;划转企业的财务按1997年12月31日止帐面额交接。划转企业交接后,清产核资的确认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划转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一并转交区县。
    (二)集体企业划转区县管理,只接转管理关系,不划转资产关系,由所在区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变更其指导与管理关系。具体指导与管理办法,由所属区县政府拟定。
    (三)划转企业的债权债务,随企业一并划转到区县。对划转企业原各种经济担保关系,担保未到期的,执行到担保合同期满;担保到期的,须重新确定担保关系;重新确定担保关系确有困难的,经银行同意,原担保单位应继续提供担保,但提供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划转企业原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经市房地局核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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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相应变更。
    (五)划转企业实行属地纳税和统计。税收属地方收入部分纳入区县级财政;统计渠道作相应变更,统计资料作相应交接。
    (六)划转企业原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变,原生产运行的配套渠道和供销渠道不变。
    (七)划转企业中的有关遗留问题,由划转企业原上级单位与接收区县政府协商解决,特殊问题报市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八)企业划转过程中,由政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等所涉及的各种费用,一律免收。
    (九)市政府安排部分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划转工作。资金以转移支付形式给有划转任务的区县政府。具体政策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
    三、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宽、工作量较大的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刘海燕副市长任组长,柳纪纲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工业工委、市经委、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市房地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市划转工作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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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经委副主任周毓秋兼任。划转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市属公司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划转工作中的责任,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方面都要为企业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以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交接双方主管单位要顾全大局,加强对企业政治思想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各划转企业也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稳定职工队伍,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各市属公司及划转企业在划转工作中必须严格财经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人、财、物的监督管理。不得随意抽调、调整划转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突击提干;不得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不得突击花钱、购置非生产性资产;不得随意隐匿、转移、转让、处置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涉及合资、合作、重组等产权变更的重要问题,须请示汇报,重大问题报市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划转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按照划转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由市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划转企业名单,由市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办理划转企业交接手续。
    (二)划转工作实行先划转,后清理,再处理。划转企业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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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有关区县后,由各区县对接收企业进行清理。对于清理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区县及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确保划转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三)划转工作要于1999年5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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