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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0〕57号
  2. [发布日期] 2000-06-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调第五次 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调第五次
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2000年11月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是了解我国国情、国力,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关键是选调一批素质较好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为做好选调人员的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范围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各区、县政府负责选调配备,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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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大中专学生、离退休人员以及能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其他人员中选调。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为保证普查质量和节约经费,应尽量由熟悉本地区情况的人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每个调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能够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为群众所信任,作风正派,待人和气,有奉献精神。
    (三)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能够独立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普查指导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工作经验。
    三、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办法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以及各级人口普查机构,按所需人员数与各单位联系选调。各单位必须大力支持,选调合格人员参加人口普查工作。
    关于从中央机关、驻京部队等单位选调普查人员的事宜,由市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区、县政府按照市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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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确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正常工作和福利待遇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第五次人口普查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调和培训工作细则》的规定,积极主动选调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调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做普查以外的工作。各单位应当保证被选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本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各级政府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工作期间适当给予补贴。
    五、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按照“保证质量、择优选用”的原则,对选调人员进行严格考察,经试用合格的,予以留用,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调换。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时间,按照分批选调的原则,由各区、县及乡镇、街道人口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选调。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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