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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1〕54号
  2. [发布日期] 2001-07-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 银行账户意见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5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
银行账户意见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加强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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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强化资金监管,加大从源头预防与治理腐败力度,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1998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账户及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金账户的基础上,今年7月至10月将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部门所属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10日至7月25日,为各单位自查自报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如实填报《北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及《北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情况汇表》(表样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审计局另发,要统一按表样以EXCEL表录入软盘,下同),并将清理整顿账户有关情况说明(账户管理基本情况、清理整顿后撤、并、保留情况、问题及整改措施)及财政部门批准开设银行账户文件复印件报送有关部门。其中:市级各单位应于7月20日前将上述内容上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7月25日前将汇总情况表连同单位登记表、软盘、说明材料及有关批准文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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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各区、县应于7月27日前将《北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情况汇总表》、软盘及说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阶段:8月1日至10月底,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各单位自查自报基础上进行重点复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2000年3月30日前发生,且自查阶段发现并及时予以纠正的,不予处理; 2000年3月30日之后发生,但自查阶段发现并纠正的,从轻处理;自查阶段未纠正或隐瞒不报,一经发现,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严肃处理。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并与整顿结合起来,做到边清理边整顿,通过清理整顿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与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账户开户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与审核。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变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审批程序的通知》(京财国库[2000]1640号)要求,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不重新办理的,按违反规定处理。
    (二)各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未按规定统一开户和管理的银行账户,应予以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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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
    (三)严格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除按规定保留一个基本账户外,其余账户该归并的归并;该撤销的撤销。
    (四)各单位发生账户变更或撤销的,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补办有关手续。
    (五)全部实行“票款分离”的单位,应取消收入过渡账户。
    (六)各单位除在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外,一律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各种资金账户,已开设的,要一律撤销。
    (七)账户清理完毕,各部门、单位应按账户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并造册登记,建立部门、单位账户档案。
    (八)各商业银行办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不按规定办理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搞好组织协调。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有关政策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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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及时反馈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审计局,确保本市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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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
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4l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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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
银行账户的意见

监察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二○○一年五月八日)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相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账户,加强对保留账户的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终止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少数单位仍在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总的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把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这两个会议的精神,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2001年要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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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银行开户的有关制度和本地区制定的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统一组织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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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2001年7月上旬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情况负责。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说明整顿前银行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和整顿后实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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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性质、账户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于2001年7月上旬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及《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包括软盘)报送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于2001年7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报送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2001年8月―10月,各级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限期撤销。
    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巩固工作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要实行单位银行账户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要把银行账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和税费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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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整体效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变化情况,确保银行体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等,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是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于2001年下半年,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顶风违纪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清理整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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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财政制度改革的要求,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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