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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56号
  2. [发布日期] 2002-12-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 关于开展公园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
关于开展公园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园林局制订的《关于开展公园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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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园整顿工作的意见
(市园林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结合贯彻实施《北京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开展公园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贯彻实施《条例》,坚持文化建园方针,实施优美环境、优质服务和优良秩序标准,重点解决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净化、美化公园,营造良好游园环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展现公园崭新面貌。
  二、整顿工作的内容和标准
  (一)公园建设和绿地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竣工后,应由园林、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公园要充分绿化,多种树,种大树,合理配置植物,消灭裸露土地。公园内的树木、草坪、花卉的养护要达到一级养护标准。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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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要尽快依法清理、腾退和收复被占用的公园用地和公园内文物古建。原则上,公园内文物古建不允许被占用从事经营活动或出租。侵占公园用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要尽快迁出。要尽快拆除公园内违章建筑,并按规划及时进行园林绿化建设。
  (二)规范车辆管理。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因特殊情况需进入公园的车辆,应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按规定路线限速行驶,避让游人,禁止鸣笛。
    各公园要合理确定临门区的停车场。社会车辆应停在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停车场内。公园内部工作车辆禁止在开放时间、主要游览区内行驶。有条件的公园可备有一定数量的电瓶车、游览船用于安排游览或检查、参观活动。
  (三)商业网点管理。公园内的商业网点要符合公园总体规划,科学安排,合理布局。商业网点的建筑高度、形式、体量、色彩、位置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大、中型公园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公园主要景观地区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各公园应对现有商业网点进行清理和整顿。
  凡按规定允许设置的商业网点,要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在室外经销商品,将商品摆挂在门窗上;严禁设置广告伞、广告亭和广告冰柜等影响游人视觉环境的设施;严禁野外烧烤;严禁追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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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兜售物品。
  (四)公园设施管理。公园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公园的各类牌示应保持整洁完备,牌示上的文字图形应规范,牌示内容中的文字应为中外文对照。在公园内主要路口应设置指示标牌。不规范的、破损的或丢失的牌示设施应及时更换或补设。
  在本市历史名园、古典园林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已设置的应限期全部拆除。经批准可以设置游乐设施的公园,要按公园总体规划,严格控制设置范围,并应符合小型、环保、安全、高档的要求,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
  三、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整顿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落实。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所属公园的管理监督工作。
  (二)坚持高标准规划公园、高质量建设公园、高水平管理公园的原则,要按照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做到态度坚决,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三)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积极、妥善地解决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四)按照全市统一布置,做出整顿工作计划,周密安排,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四、整顿工作的步骤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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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顿工作自2002年12月至2003年年底,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在2002年年底前,由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召开市直属公园园长会,布置整顿工作计划,拆除市直属历史名园内的大型游乐设施。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所属公园整顿动员工作。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统计摸底工作。
  第二阶段:2003年1月至5月,市园林局和各区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公园车辆、商业网点和游乐设施等三项整顿工作。在2003年1月底前,市直属公园应将侵占公园用地和公园内文物古建的清理、腾退和整顿计划报送市园林局,各区县属公园应将侵占公园用地和公园内文物古建的清理、腾退和整顿计划报送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园林局。
  第三阶段:2003年6月至9月,全市各公园要完成各项整顿任务。
  第四阶段:2003年10月至12月,由市园林局负责进行全市公园整顿工作的检查、交流和总结,并将整顿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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