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1999〕
56号
[发布日期]
1999-08-25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国庆期间 采取应急措施改善北京市中心地区 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国庆期间
采取应急措施改善北京市中心地区
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环保局、市经委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国庆期间采取应急措施,改善北京市中心地区环境质量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 1 -
关于国庆期间采取应急措施
改善北京市中心地区环境质量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建国50周年国庆阅兵和游行等庆祝活动顺利进行,经认真研究,拟在国庆期间采取应急措施,以减少重点污染源和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污染物,改善本市中心地区环境质量。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控制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排放。自1999年9月21日至10月 1日,对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首钢总公司、焦化厂、热电厂等25家企业,实行限产、停用燃煤燃油设施等措施(具体任务安排见附表)。
二、控制机动车尾气的排放。自1999年9月21日至10月5日,各类重型大货车、柴油车、农用车。拖拉机、燃用混合油的摩托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规划四环路内行驶。凡需进入本市规划四环路内行驶的特种车辆、公交车辆和各类有特殊任务的其它车辆,均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和市环保部门监测尾气排放达标,领取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在此期间,市环保部门要在进京办证处加强对进京车辆尾气监测的监督;对尾气排放达标的,由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发进京证。
三、加强有关环卫工作。自1999年9月21日至10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严禁焚烧秸秆、落叶和各种垃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环卫部门要增加道路清扫和洒水的次数(包括清扫早市和露天集贸市场)。
- 2 -
四、明确主要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经委负责组织控制重点污染源排放方案的实施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方案的实施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国庆期间全市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配合市经委监督控制重点污染源排放,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进行机动车尾气监测和发证工作。
附表:《在国庆期间采取限产停用措施的工业企业名单及具体任务安排》
市 环 保 局
市 经 委
市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 3 -
(全文结束)
分享: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