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35号
  2. [发布日期] 1999-05-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3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结合本市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坚决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坚决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的重要指示,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预防为主上来,保障首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及各项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
 
 - 1 -  
 
 
 
   二、强化现场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于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其整改;对于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三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对于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企业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力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并采取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效办法,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于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严密的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出现较大险情的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防止其引发成为事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 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 3 -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确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控、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近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地区和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都要认真贯彻落实。1999年我们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迎接澳门回归祖国,搞好安全生产具有特殊的意义,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
 - 4 -  
 
 
 
关系。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骄傲自满情绪和侥幸心理,切实把预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努力减少人员伤亡,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加强和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尤其要加强和稳定基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同时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大技术进步力度。
    (三)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国家监督和行业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交通运输、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筑、林业、商业、文化娱乐和易燃易爆危险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安
 - 5 -  
 
 
 
全设施不配套、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允许出厂和使用;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和监控;加强企业重大危险设备、设施的安全认证和企业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管理。开展行之有效的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调整经济结构,对事故隐患较多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综合治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坚决按期关闭非法开采、布局不合理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矿井;整顿和关闭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五小”企业(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和小炼钢厂)。
    (三)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和制度建设。要在目前已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一)各级宣传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6 -  
 
 
 
的宣传。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进行曝光,用典型事例教育广大职工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大、中、小学也要适当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开展每年一次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
    (二)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务工农民,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四、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传递。凡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中,特大事故要立即报告国务院。对重大、特大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并及时进行处理。对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坚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特大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结案等工作,
 - 7 -  
 
 
 
重大事项请示国务院决定。

 - 8 -  (全文结束)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