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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0〕67号
  2. [发布日期] 2000-07-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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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简称市政府房改办) 的牌子。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是负责本市土地、地质矿产、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简称市房地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北京市地质矿产局(简称市地矿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由市政府房改办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本市国土开发、整治和保护总体规划的职能。
    5.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承担的住房制度改革和协调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原市房地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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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交给市市政管委。
    2.将原市地矿局承担的核准地下水取水、管理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报废地热井登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丙级勘查设计监理单位资格、在京非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职能。
    2.取消核准市及区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及土地处置结果、确认城镇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远郊区县房改售房成本价、非采矿权所有人使用他人矿泉水井生产矿泉水、地热勘查设计与地热井施工单位登记、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内销现房)、市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修缮企业资质、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职能。
    3.取消审核中央所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及土地处置结果、住宅合作社建设计划、申请矿产资源补偿费用开展勘查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职能。
    4.实行政企分开,市国土房管局不直接从事土地、地质矿产和房屋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原直属企业的综合管理工作,划给企业承担。
    5.土地、地质矿产和房屋资源、资产的现状调查、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基础性工作,各类咨询服务性工作、程序性工作,交由区、县或事业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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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居民房屋装修的结构安全和现场管理工作,交由物业公司、产权人、业主委员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监督管理。
    (四)下放的职能。
    1.将审批房屋拆迁许可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2.将对成立、变更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备案,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地质矿产、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实施土地基本国策和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起草本市有关土地、地质矿产、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修订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住房制度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研究拟订本市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拟订、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编制实施耕地动态平衡计划;组织实施本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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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本市土地、房屋和矿产资源的权属管理和房屋、土地登记发证管理,依法确定房地产权属。
    (五)拟订本市建设用地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的管理及依法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市场的政府垄断,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出资等行为的管理;研究拟订本市基准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指导农村集体用地管理和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负责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定期发布本市房地产交易综合信息;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租赁、交换、中介经纪服务、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安全鉴定及房屋设备的管理,协调本市城镇房屋的防汛工作;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政策;负责各类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推行物业管理体制改革。
    (九)负责依法管理本市的矿产资源,依法对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管理;负责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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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负责本市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监测;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地质审查意见。
    (十一)负责本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组织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评估及核算工作;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市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站、网;负责地下水的勘查、评价、规划、监测、统计、分析和储量评审、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再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十三)负责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编制、组织实施房改方案和配套政策;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的管理,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研究拟订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协调中央在京单位的房改工作。
    (十四)负责本市住房资金政策的制订、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信贷管理;协调中央在京单位的房改资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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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组织开展对房屋、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调处各种房地产纠纷、矿产资源和采矿权属纠纷。
     (十六)组织编制本市土地、地质矿产和房屋管理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并推广科技成果。 
    (十七)负责指导本市土地、地质矿产和房屋管理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负责信息、档案和综合统计工作。
    (十八)对本市区、县土地和地质矿产、房屋管理及房改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设2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外事、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年度工作计划;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本市土地、地质矿产和房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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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管理调研工作和有关政策研究,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点课题调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有关法规的宣传、解释、清理、汇编;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规划和科技处
    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实施;编制本市用地中长期规划,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未利用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负责编制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拟订土地供应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按照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规划,组织本市土地资源调查和利用现状的调查评价及分类定级工作,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负责本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及成果应用与管理;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的科技管理工作。
    (四)征地管理处
    拟订本市土地征用的政策和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农用地转用的管理,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手续;负责土地征用的安置补偿管理;负责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审批和临时使用集体土地补偿费的管理;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和耕地开发复垦费的收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利用管理、菜田建设基金、防洪费的收缴工作。
    (五)土地划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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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拟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政策;办理划拨用地的审核、报批手续;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负责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管理。
    (六)土地出让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的政策法规及代政府收购土地的管理办法;拟订房地产一级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管理,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招标、拍卖)、转让的审核、报批;研究拟订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认定评估机构的土地评估资格;负责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
    (七)集体土地利用处
    拟订并实施本市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的出租、转让、合作经营、土地入股等利用方式的管理政策、法规;负责村镇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管理;负责乡镇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复垦、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土地整理规划和计划的实施与检查监督;指导农地用途管制和农业结构用地调整,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工作。
    (八)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依法管理并合理分配矿产资源;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产工业指标;负责矿产(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勘查报告的储量评审、认定和统计、核算及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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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供销的综合统计;负责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有关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地质资料,指导本市地质资料管理。
    (九)地质勘查管理处
    负责对本市地质勘查行业的管理和矿产地发现权的确认及探矿权的保护工作,对地质勘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的核准;负责本市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归口管理地质科技成果登记、推广及地质科技信息和地质勘查行业技术监督工作。
    (十)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核准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事项;负责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并编制使用计划;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的信息系统。
    (十一)地质环境管理处
    参与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和起草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地下水的勘查、评价、规划、统计、分析、监测的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认定管理工作。
    (十二)地热管理处
    负责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管理、调度;负责地热资源的勘查、开采登记和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地热井开凿的管理;负责地热资源费的征收、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地热资源勘查计划的编制和勘探报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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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住房指导处
    拟订本市住房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本市住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负责拟订并实施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政策;参与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十四)物业管理处
    研究拟订本市的物业管理政策和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负责本市各类物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指导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机制转换。
    (十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房屋防汛办公室)
    负责本市城镇房屋及住宅配电、电梯、二次供水等房屋设备的使用安全及修缮、更新、改造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房屋的安全检查鉴定和房屋抗震管理,负责本市住房危改区域的技术确认工作;负责拟订本市居民房屋装修的结构安全和现场管理规定;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技术质量管理,推广房屋修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负责本市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协调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
    (十六)房改方案处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部署,拟订房屋制度改革政策;负责研究、编制、宣传房改方案和配套政策;研究拟订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核准成立住宅合作社。
    (十七)房改指导处
    负责组织本市房改方案的实施工作;负责协调本市地方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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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的房改工作;负责对区县和系统房改工作指导和监督;负责市属机关等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八)房改资金处
    负责拟订本市住房资金的政策,并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信贷的管理;负责协调地方与中央在京单位的房改资金管理工作。
    (十九)市场管理一处
    起草本市房地产市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本市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负责各类商品房的交易和房改售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流通的管理,组织房地产拍卖管理;负责商品房的预售、预购登记,负责商品房预售期间的转让管理;研究拟订定期公布房屋价格;指导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和本市房地产有形市场的建设;负责对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纠纷的调解。
    (二十)市场管理二处
    拟订本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差价换房、转租、出售房屋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与房屋产权置换以及外来人口房屋租赁的管理;办理涉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的统计分析;负责对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负责租赁纠纷的调解。
    (二十一)房屋土地权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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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本市房屋土地的权属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本市房屋、土地产权产籍调查技术规程,协调本市房屋土地确权、登记、核实、确认、发证工作;对房屋、土地权属的转移、变更、抵押、终止等实施管理,调解处理房屋、土地权属纠纷。
    (二十二)拆迁管理处
    负责拟订本市建设拆迁政策、法规草案及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拆迁工地环保治理的管理,裁决拆迁纠纷和拆迁许可的复审;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行业管理。
    (二十三)执法监察处
    组织对土地、地质矿产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和房屋、土地资产处置及房屋、土地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受理土地、地矿违法案件的检举、控告;负责土地和地矿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四)财务处
    负责拟订本机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决算报表,管理本机关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编制、审批、申报、管理;负责外汇和集团购买力工作管理,参与土地资金的收缴与管理;负责组织本市土地、地质矿产和房屋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和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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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
    (二十五)人事处(党委组织部)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的党务等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保卫工作。
    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工会、团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等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委(监察处)。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行政监察工作和行业纠风工作,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机关行政编制为155名(含纪检、监察编制), 另核定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60名。
    机关后勤行政编制10名转为事业编制。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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