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工程质量安全的; (八)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情节严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采用伪造证据、虚列成本或者与发包方有关人员串通等欺骗手段,高估冒算,抬高工程造价的; (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 第九条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市政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四)将职能范围内的业务安排给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从中获利的; (五)强行指定工程业务,干预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财物、违反规定接受礼品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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